2018年是改革開放40周年,在新的歷史起點和發展階段回溯過去,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無疑是改革開放以來*為重要的制度創新之一。這一基本經營制度延續至今并展現出廣泛的適應性和強大的生命力,帶來農業生產力的飛躍和農村發展面貌的巨大變化。然而,由于對集體經濟內涵和功能的認識存在偏差,實踐中“分”的層面進展充分,“統”的層面卻相對滯后,統分結合的制度潛能沒有充分釋放。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保障農民財產權益,壯大集體經濟。”這是基于我國農業農村發展階段性變化以及農村人口結構、社會關系加快重構的現實基礎,做出的重要戰略部署。加快探索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集體經濟的有效實現形式,補齊農村集體經濟“短腿”,是深化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題中之義,也是落實鄉村振興戰略的根本要求。準確把握農村集體經濟的時代內涵和特征新中國建立以來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實踐,過程幾經波折卻又生動異常,成為中國崛起、轉型和復興這幕歷史大戲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關于農村集體經濟可持續性的爭論和質疑也從未間斷過,集體經濟“過時論”“無用論”等不絕于耳。究其原因,在于對農村集體經濟的時代內涵缺乏統一認識。事實上,農村集體經濟并非新生事物,但其內涵卻在實踐中不斷拓展演化。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集體經濟在實現形式、經營方式、利益分配等方面都發生了重要變化,但目前仍有不少人將農村集體經濟等同于農村集體所有制經濟,這事實上是一種誤解。共有產權、共同勞動和共同收益的村級集體所有制經濟只是集體經濟的一種形態,集體所有權派生和延伸出來的相關權益合作形成的經濟形態,以及資金、勞動等要素集中實行集體經營的合作經濟,也應該是集體經濟的重要實現形式,這些形式的集合就是新型集體經濟。
所謂新型集體經濟,是指在農村地域范圍內,以農民為主體,相關利益方通過聯合與合作,形成的具有明晰的產權關系、清晰的成員邊界、合理的治理機制和利益分享機制,實行平等協商、民主管理、利益共享的經濟形態。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以產權明晰化為基礎、以資產關系為紐帶的契約性組織,而不是以地緣關系為基礎的社區型組織。具有五個基本特征:一是產權基礎多樣。新型農村集體經濟不僅包括改造后的村級集體所有制經濟,也包括基于私有產權形成的合作制和股份合作制經濟,以及公有產權和私有產權聯合的混合型集體經濟。二是成員主體開放。新型集體經濟組織是一個相對開放的經濟組織形態,以財產關系為紐帶,成員邊界是清晰的,且成員有進退自由。三是資產可交易分割。新型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退出時可以帶走或通過轉讓處理自己的入股資產。四是經營管理民主化。新型集體經濟組織遵循市場化原則,經營管理更加民主,成員享有的權利與承擔的義務和做出的貢獻相當。五是外在功能純粹。新型集體經濟組織具有法人地位,以追求經濟利益為主要取向,歷史負擔和社會負擔較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面臨不少困難和障礙農村集體所有制經濟走向衰敗,有其內在治理機制方面的問題,也與外部制度條件息息相關,這些因素目前依然制約并影響著新型集體經濟的發展,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對集體經濟存在認識上的誤區或偏差。不少人仍認為農村集體經濟是計劃經濟的產物,已經不符合市場經濟發展潮流,集體經濟“過時了”;有些人擔心發展農村集體經濟會重走老路,“重吃大鍋飯”“重搞政社不分”;也有不少人以集體缺乏經營性資產為由,認為發展集體經濟已經“無用了”。正是由于對農村集體經濟的時代內涵和功能缺乏清晰的認識,導致村級集體經濟以外的集體經濟實現形式得不到重視和支持,進而制約了農村新型集體經濟的發展壯大。
二是集體資產股份流轉權能不盡完整。目前我國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正在加快推進,集體經濟發展的產權障礙逐步打破。但明晰產權顯然并不是解決問題的全部,對改制后形成的新型集體經濟而言,集體資產股份流轉的探索還比較滯后,制約了新型集體經濟的深入發展。如果集體資產股權不能充分流轉,集體資產也只能是“死資產”而無法有效盤活,成員所持有的集體資產股份價值就會大打折扣。激發農村集體經濟內生發展動力,保障集體資產收益權,需要積極探索資產股權對外開放流轉的步驟與方式。
三是集體經濟組織與基層自治組織的關系需進一步厘清。從目前一些新型集體經濟發展實踐看,集體經濟組織與村組織的關系并沒有完全厘清,新的關系結構尚未形成。同時,新型集體經濟組織的健康發展,離不開政府服務和外部有效監管,但目前政府在集體經濟組織發展方面的服務還比較少,對集體經濟發展的監管還比較薄弱。
四是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經營人才缺乏。農村新型集體經濟組織是一個獨立的市場主體,其市場競爭能力的形成與提升,必須構建與之相匹配的經驗管理人才隊伍。目前,由于農村精英人才大量外流,現代人才“下鄉”不足,農村集體經濟管理隊伍素質不高,專業的經營管理人才缺乏,缺乏駕馭市場經濟、適應市場競爭的能力,導致集體資產增值困難,這種問題在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和新型合作經濟組織發展過程中普遍存在。
發展壯大農村新型集體經濟的措施建議當前我國“三農”發展階段和國內外環境發生了重要變化,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必須從完善外部約束條件和內部運行機制兩方面入手,創造農村新型集體經濟發展的有利條件。
一方面,完善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外部環境。將集體經濟發展提高到支持家庭經營同等重要的高度,構建系統性、常態化的政策支持體系,全面打牢制度基礎。一是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盡快完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認定辦法,建立動態調整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制度,并逐步擴大集體資產可交易的對象范圍;二是加快推動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特別法人資格政策落地,加快配套政策調整,為新型集體經濟組織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奠定法律基礎;三是推動農村“政經分離”,明確新型集體經濟組織與村兩委的權責邊界,使新型集體經濟組織逐步擺脫“沉重的包袱”,實現“輕裝上陣”;四是支持發展農村混合所有制集體經濟,鼓勵村集體以集體資產資源參股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穩健的工商企業,或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項目。
另一方面,完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運行機制。農村新型集體經濟組織是以資產關系為紐帶的契約型組織,作為現代市場競爭主體,需要建立現代法人治理結構,形成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決策機制,確保民主管理和權力規范運行。同時,要構建有效的激勵和監督機制,充分調動管理者和成員積極性,這是集體經濟組織有效運行的重要條件。為此,不僅要完善正式的激勵和監督制度,還需要倫理激勵、信任、聲譽等非正式機制發揮作用。此外,要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人才隊伍建設,培養造就一批熟悉市場經濟規則、有專業經營管理能力的人才隊伍,為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注入新鮮血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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