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日前印發《關于支持深度貧困地區脫貧攻堅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就完善土地利用規劃計劃管理、拓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創新土地利用政策、完善耕地保護措施、設施用地審批特殊政策、支持申報地質公園等提出具體措施。
《意見》強調,深度貧困地區開展增減掛鉤,可不受指標規模限制,超過國家下達部分,經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核定后報國土資源部追加認定;增減掛鉤項目區實施方案批準后,可按規定預先使用或交易一定比例的增減掛鉤節余指標;增減掛鉤拆舊區,在確保耕地面積不減少、建設用地不增加的前提下,可按照宜耕則耕、宜林則林、宜草則草的原則復墾。深度貧困地區節余的增減掛鉤指標在東西部扶貧協作和對口支援框架內跨省域流轉使用的,由深度貧困地區所在省份,根據扶貧開發和長遠發展需要,在不破壞生態環境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拆舊復墾規模,妥善安置搬遷人口,合理分配和規范使用節余指標收益。
《意見》提出,深度貧困地區在充分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防止外部資本侵占控制的前提下,可探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盤活利用空閑農房及宅基地;通過村莊整治、宅基地整理等節約建設用地,鼓勵采取入股、聯營等方式,重點支持農村新產業新業態和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直接從事或服務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設施、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用地,按農用地管理。旅游項目中的自然景觀及為觀景提供便利的觀景臺、棧道等非*性附屬設施占用除*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在不破壞生態、景觀環境和不影響地質安全的前提下,可不征收(收回)、不轉用,按現用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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