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種畜禽不是個簡單問題,是要依法持有種畜禽經營許可證方可經營,否則視為違法。《畜牧法》所稱種畜禽,是指經過選育、具有種用價值、適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等。種畜禽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發放,具體審核發放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或生產商品代仔畜、雛禽的單位、個人應當取得執照。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或者生產商品代仔畜、雛禽的單位、個人,應當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銷售的種畜禽和家畜配種站(點)使用的種公畜,必須符合種用標準。銷售種畜禽時,應當附具種畜禽場出具的種畜禽合格證明、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檢疫合格證明,銷售的種畜還應當附具種畜禽場出具的家畜系譜。
生產家畜卵子、冷凍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應當有完整的采集、銷售、移植等記錄,記錄應當保存兩年。
國家對種畜禽養殖的政策是: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其財政預算內安排支持畜牧業發展的良種補貼、貼息補助等資金,并鼓勵有關金融機構通過提供貸款、保險服務等形式,支持畜禽養殖者購買優良畜禽、繁育良種、改善生產設施、擴大養殖規模,提高養殖效益。
種畜禽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發放,具體審核發放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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