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我國種業市場的蓬勃發展,植物新品種權保護越發引人關注。數據顯示,截至2016年底,我國農業植物新品種權總申請量超過1.8萬件,總授權量超過8000件。同時,2011年以來,涉及到侵害植物新品種權和種子類刑事犯罪的案件數量相比過去有較大幅度增加。這也從一個側面反映出品種所有權人對權益保護的重視以及國家對于規范種子市場行為的決心。
根據中國司法裁判文書網的資料顯示,2011年以來,我國涉及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的民事司法文書共有249件(數據來源截至2017年10月1日),從這些文書中,我們可以發現一些規律。
從地域分布上來看,甘肅、江蘇、河南、河北、安徽、山東省六個農業大省(制種大省)的案件占到全國的81%。同時,從訴訟主體來看,涉及安徽隆平高科種業有限公司、甘肅省敦煌種業股份有限公司、山東登海先鋒種業有限公司等13家企業的裁判文書又占到總量的73%。應該來講,在種子研發、生產、銷售較為發達的地區,涉及到品種權糾紛的案件就會更多,同時,由于近年來規模種企的科研育種實力不斷增強,因此更容易成為被侵權對象。
在所有的司法文書中,*終經由法院判決的裁判文書占到40%,調解率達到了60%。而在89件法院判決案件中,原告方獲得的總賠償金額達到2340萬元,平均賠償額為26.2萬元。但是,有的案件賠償額不足萬元,還有的案件雖然判決侵權行為成立,但未進行賠償,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權利人維權的積極性。
種子企業如果想通過訴訟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就必須要研究掌握這些規律,從中把握訴訟時的應用技巧,避免原告出現不利的局面。從被判決撤銷與駁回起訴的19個判決中,大致可以梳理出以下注意事項。
*,要避免被告主體不適格。例如,如果種子企業想以村委會作為被告,那么該侵權行為就必須是以村委會的名義進行的。假如侵權行為是村民的個人行為,此時仍以村委會作為被告,法院會依法駁回訴訟請求。
第二,要確保原告已經獲得了糾紛品種的國家植物新品種權。例如,湖南省某判決書顯示,因為被訴標的“某988”品種并未取得國家授予的品種權,故駁回原告A公司的訴訟請求。
第三,證明侵權行為的證據要充足。因為民事訴訟中存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因此種子企業要將被告的侵權行為證據收集完整。例如,如果想證明被告李四確有侵權行為,那么證據必須包括種子親本提供者、制種過程、侵權行為組織者等全部信息,假如只能證明制種玉米收獲后,交由李四保管,那么即便真的存在種子侵權,原告也會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
第四,要確保品種權共有人協商一致。現實情況中,很多品種的所有權人并不是一個人,此時法律上對于共有權人的規定要求,一旦其中一方想就該品種與其他第三人簽訂轉讓合同,則必須經過全部所有權人同意,如果僅僅是其中一個所有權人的個人行為,則法院對轉讓合同的效力不會予以支持。
采取司法維權不僅是我國植物品種權的一種重要保護方式,也是國際上植物品種權的主要救濟方式之一。對于種子企業來說,掌握一些品種權訴訟的方式方法,有利于更好地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對于訴訟中至關重要的證據收集環節,有幾點建議可以供種子企業參考。
*,注意利用證據規則。在收集時,應遵循證據的“三性”規定,即真實性、合法性,以及與案件訴求和認定侵權事實的關聯性。同時,可以在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前,提出先行停止品種侵權行為,或者申請證據保全,以獲取更為有利的證據。
第二,在收集證據時可以借助行政機關的力量。對于種子企業來說,收集證據畢竟有一定的專業性和難度,如果全部由企業獨立完成,不僅耗費人力物力,證據的證明效力也可能存在疑問。而在對品種侵權行為的打擊中,大多伴隨著政府部門的執法,因此執法中收繳的涉案物品包括但不限于侵權物、包裝、進出憑證等單據、制作的筆錄、出具的有關鑒定意見等材料也可以作為證據提交法院。
第三,涉案當事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卷和相關事實也可以當作證據。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有關證據之間的證據效力規則,國家機關的證明效力高于證人證言等一般證據。因此建議品種權人密切關注司法文書裁判網上有關品種侵權的刑事犯罪司法文書,及時掌握涉事刑事判決,從而為提請民事侵權訴訟提供有力證據。
第四,企業要建立完善的侵權證據收集制度。首先,要有主動聯系公證機構的意識,通過公證機構對品種侵權行為進行見證,并出具公證書,以增強證據效力。其次,在鑒定意見的獲取上,需要把握調取法定的繁殖材料、合法的鑒定機構、使用法定的方法這三個關鍵要件。*后,企業要樹立權利意識,建立起自己的植物新品種權管理或維權團隊,通過法律顧問、律師等專業人員進行維權,形成長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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