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我國基本經濟制度和農村基本經營制度領域的一件大事,涉及近3萬億元集體資產,事關億萬農民朋友福祉。
近日,廣東省委省政府出臺了《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下稱《實施意見》),《實施意見》以保障農民權益為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以管好用好農村集體資產為重點,從切實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產權制度改革、健全完善農村集體經濟運行體制機制、強化保障舉措等方面就廣東省如何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提出意見。
《實施意見》明確提出,廣東省到2018年底基本完成農村承包地確權登記頒證,到2020年基本完成土地等農村集體資源性資產確權登記頒證;力爭2021年底基本完成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
5000多億元農村集體資產將被盤活
本次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涉及的資產主要有三類,即農村集體資產包括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資源性資產,用于經營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農業基礎設施、集體投資興辦的企業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經濟組織的資產份額、無形資產等經營性資產,用于公共服務的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方面的非經營性資產。
“我們就是要通過改革,從而達到讓農村集體產權歸屬清晰、權能完整、流轉順暢、保護嚴格的目的。”廣東省農業廳廳長鄭偉儀如此闡述此次改革的目的,他認為通過改革,將有效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市場主體地位更加明確,農村集體經濟進一步發展壯大,農村公益設施等非經營性資產得到有效管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和發展。
談及此次改革的原因,華南農業大學國家農業制度與發展研究院院長、長江學者羅必良認為,目前我國農村集體資產總量規模龐大,“大量的集體資產,如果不盤活整合,就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如果不盡早確權到戶,就存在流失或者被侵占的危險。”
對此,佛山市順德區樂從鎮水藤村村民郭禮和也深有感觸。他說,以往農村集體只管發展經濟,卻往往忽略了對資產產權的保護,出現資產產權不清晰,權責不明確,保護不嚴格等問題,“例如生產隊的蠶房,它究竟是屬于股份社,還是屬于生產隊呢?希望通過改革,將資產清理核實,使產權清晰,從而更好地對資產進行開發利用,促進保值增值。”
廣東省農業廳提供的數據顯示,這項改革涉及廣東省各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24.4萬個,涉及集體賬面資產(不含資源性資產)5000多億元(不含深圳),占全國的1/6,平均每村2100多萬元。“這一改革部署既有利于縮小地區間的發展差異,實現廣東省各地區的均衡發展,也有利于在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完善農民集體資產股份權能的基礎上,進一步增加農民的財產性收入。”華南農業大學地方法制研究中心副主任鄧定遠說。
20個省級以上試點主要任務涉及六個方面
2015年,佛山市南海區就作為農業部、中農辦、國家林業局批復29個全國試點縣之一,按既定部署積極發展農民股份合作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改革試點,目前已基本完成并向農業部上報了總結報告。
2017年,國家再次安排廣東省6個試點,分別是中山市、東莞市、汕頭市澄海區、佛山市順德區、惠州市博羅縣、江門市新會區。試點時間到2018年底結束,主要任務涉及六個方面內容: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有序推進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賦予農民集體資產股份權能、發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功能作用、多種形式發展農村集體經濟、引導農村產權規范流轉交易。
與此同時,廣東省還在未承擔國家改革試點任務的14個地級以上市,各選擇1個縣(市、區)開展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省級試點,分別是廣州市海珠區、珠海市金灣區、韶關市乳源瑤族自治縣、河源市和平縣、梅州市蕉嶺縣、汕尾市海豐縣、陽江市陽東區、湛江市遂溪縣、茂名市信宜市、肇慶市四會市、清遠市連州市、潮州市潮安區、揭陽市揭東區、云浮市郁南縣。省級試點時間到2018年底結束,主要任務是與國家試點一致,目前試點方案已批復,各地正緊鑼密鼓地協調推進試點任務落地落實。
根據中央的部署安排,本次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涉及的資產主要有三類,即集體所有的土地等資源性資產,用于經營的房屋、建筑物等經營性資產,用于教育、科技等公益性事業的非經營性資產,而經營性資產改革是這次改革的重點。
在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產權制度改革方面,《實施意見》提出改革重點是將集體經營性資產以股份或份額的形式量化到本集體成員,確權到戶,發展多種形式的股份合作制。改革主要在有經營性資產的村鎮,特別是城中村、城郊村和經濟發達村開展。
30年來實踐探索的成功經驗上升為制度安排
廣東是我國較早開展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探路者、實踐者。《實施意見》在內容上基本與中央文件對應,在政策上也作了充分銜接,并融合了廣東省珠三角地區30年來農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實踐經驗,應該說,很有“廣東味”。如作為全國農村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改革試點的佛山市南海區,探索形成“確權到戶、戶內共享、社內流動、長久不變”的股權管理模式,積極提倡戶內股權均等化,以戶代表作為股權登記主體,明晰集體產權和股份分配關系,使農村股權從過去動態調整型向穩定規范型轉變;與此同時,積極探索構建在村(社區)黨組織的領導下,村自治組織和集體經濟組織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的治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探索明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村(社區)自治組織的職能關系,實行村(社區)自治事務與集體經濟事務分離。東莞、中山以及廣州天河區、佛山順德等地也探索了不少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為下一步深化改革打下較為堅實的基礎。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繼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改革后,對農村經營體制的又*深化完善,是農村一項管長遠、管根本的制度性改革。“廣東省農村千差萬別的情況和集體經濟發展不平衡現狀,需要*靶向施策。如對經營性資產較多的城中村、城郊村,重點解決成員邊界不清、資產家底不明的問題,明晰產權關系,量化集體資產等;對資產較少或沒有資產的純農業村,重點界定成員身份、核查確認‘四荒地’、機動地等未承包到戶的資產,盤活閑置資源,發展股份合作,壯大集體經濟等。”
“讓農民群眾有更多的獲得感,就是要把集體的經營性資產真正量化到集體成員、確權到戶,進一步建立健全農村集體產權保護和農民股份權益維護的政策法規體系,使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能夠有法可依;鼓勵試點探索的同時,也要強調在現有的政策法律框架下規范有序開展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防止出現動搖集體所有制根基和損害農民合法權益的情形。”華南農業大學地方法制研究中心陳亞平主任說。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涉及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情況十分復雜,要堅守政策法律底線。即要堅持農民集體所有不動搖,無論怎么改,都不能把集體經濟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不能讓集體資產流失;要堅持農民權利不受損,無論怎么改,都不能把農民的財產權利改虛了、改少了、改沒了,既要防止外部資本侵占,又要防止內部少數人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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