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農業部辦公廳發布關于國家獸藥產品追溯新系統上線運行的通知。新系統定于2017年12月1日正式上線運行。無獨有偶,農業部發出2017年第8號部令,其中對獸藥生產、管理等相關規章做了修改,大力推動獸藥產品追溯管理系統。這一系列動作將對制假售假行為起到震懾和管理作用。
雖然農業部每月嚴厲打擊假劣偽冒獸藥產品,但利益驅使,目前在獸藥市場上,假冒偽劣產品仍屢次出現,不僅損害了正規企業的利益,也損害了廣大養殖戶的利益,且更嚴重地威脅到了食品安全。
隨著養殖業的快速發展,在這個具有巨大需求的市場中,需要推廣使用二維碼標識,實行產品質量可追溯,達到對制假售假行為的震懾和管理作用。農業部此次一系列行動將進一步推動獸藥產品追溯系統,加強對獸藥市場的監控管理。
對獸藥企業來講,減少了中間過多講解產品信息的環節,用數據和事例說話,更能贏得用戶的認可。從這幾方面來看,二維碼標識的出臺實現了用戶、企業、行業多贏。
農業部修改部規,推進獸藥產品追溯系統
無獨有偶,近日,農業部發出2017年第8號部令,公布了《農業部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農業部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為了依法保障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措施落實,農業部對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經過清理,農業部決定:
一、對18部規章和4部規范性文件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對3部規章和36部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附件2)
本 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農業部決定修改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2.農業部決定廢止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獸藥產品追溯系統成為重點
根據附件一《農業部決定修改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修改的規章中,在獸藥生產、標簽和說明書以及管理中加強獸藥追溯系統。
12.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02年3月19日農業部令第11號公布)
將第三十三條修改為:“獸藥生產企業必須具備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和檢驗設備,其性能和主要技術參數應能保證生產和產品質量控制及實施獸藥產品電子追溯管理的需要。”
第六十七條增加一項,作為第八項:“獸藥產品追溯管理制度和記錄。”
第八十二條第七項修改為:“審核成品發放前批生產記錄及本批產品上傳國家獸藥產品追溯系統的電子追溯碼信息與記錄,決定成品發放。”
13.獸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2002年10月31日農業部令第22號公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2007年11月8日農業部令第6號修訂)
將第十三條修改為:“獸藥標簽和說明書應當經農業部批準后方可使用。農業部制定獸藥標簽和說明書編寫細則、范本,作為獸藥標簽和說明書編制、審批和監督執法的依據。”
第十八條中的“獸藥標簽應當按照農業部的規定使用條形碼”修改為“獸藥標簽或*小銷售包裝上應當按照農業部的規定印制獸藥產品電子追溯碼,電子追溯碼以二維碼標注”。
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獸藥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獸藥產品標簽未按要求使用電子追溯碼的,按照《獸藥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二款處罰。”
14.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1月15日農業部令2010年第3號公布)
第八條增加一項,作為第六項:“實施獸藥電子追溯管理的相關設備。”
第十五條第二款增加一項,作為第十一項:“獸藥產品追溯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款增加一項,作為第九項:“獸藥產品追溯記錄。”
第二十條*款修改為:“獸藥入庫時,應當進行檢查驗收,將獸藥入庫的信息上傳獸藥產品追溯系統,并做好記錄。”
第二十五條*款中的“獸藥出庫時,應當進行檢查、核對,建立出庫記錄”修改為“獸藥出庫時,應當進行檢查、核對,建立出庫記錄,并將出庫信息上傳獸藥產品追溯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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