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動農業提質增效和綠色發展,河北省人大常委會29日表決通過的《河北省種子管理條例》就種質資源保護、種子生產經營監督管理等做出了相關規定。條例將于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的生產經營者應取得相應資質,同時應建立和保存包括種子來源、產地、數量、質量、銷售去向、銷售日期和有關責任人員等內容的“生產經營檔案”,保證可追溯。種子生產經營者銷售的種子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附有標簽和使用說明。標簽和使用說明標注的內容應當與銷售的種子相符,并對標注內容的真實性和種子質量負責。
此外,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或者受具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生產經營者以書面委托生產、代銷其種子的,不需要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但應當在種子銷售前向當地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備案,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
條例規定,種子生產經營者出現未按規定建立、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銷售的種子沒有使用說明或者標簽的內容不符合規定的;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或者受委托生產、代銷種子,未按規定備案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將責令改正,并將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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