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種創新是農業現代化的核心,品種創新必須有強有力的知識產權保護。”全國人大代表、登海種業實際控制人李登海日前在接受上證報記者采訪表示,他已向大會提交了關于加強植物新品種保護的建議,希望國家從植物新品種法律制度、品種權保護司法體系等方面加強對植物新品種的保護,促進我國的種業發展。
李登海是登海種業的創始人和名譽董事長,也是一位鉆了40多年玉米地的農民,更是一名兩次攀上世界夏玉米單產紀錄*峰、創造7次中國夏玉米單產紀錄和*中國春玉米單產紀錄的科學家。關于如何促進中國民族種業的發展,他既是實踐者,也是推動者。
據了解,自1997年我國頒布實施《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以來,我國品種保護申請和授權量不斷增長,現位居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UPOV)成員前列。然而,“與快速增長的申請授權量相比,我國品種保護質量還很低,導致品種創新多是模仿,原始創新能力弱,低水平重復的品種多、突破性品種少,特別是滿足綠色、優質、高效的品種少。”李登海說,“同時,侵權現象十分普遍,品種權人維權難,極大挫傷了育種家的利益和企業研發投入的積極性。品種權保護水平低、維權難的問題已制約了品種的創新,影響了現代種業的發展。”
李登海將品種保護的“短板”總結為兩個方面:一是植物新品種法律制度急需完善。目前“誰搞原始育種,誰就是冤大頭”的思想和模仿育種盛行,已不能滿足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對品種多樣化的要求;二是品種權保護司法體系急需加強。
“目前,品種權維權十分困難,主要是因為取證難、處罰輕等原因。”李登海告訴記者,“從事套牌侵權的不法分子為逃避監管,不辦理許可證、不與農民簽合同進行種子生產,批發給臨時性農資集貿市場或進村入戶進行直銷。農業主管部門的執法手段有限,很難追根溯源。在處罰方面,新修訂的種子法大幅提高了侵權糾紛案件的賠償標準,但目前法院在案件審理中仍執行的是2001年制訂的賠償標準。由于侵權違法成本極低,導致侵權行為泛濫。”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提出,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實行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
對于如何加強植物新品種的知識產權保護,李登海提出三條建議。
“一是,加快修訂《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他說,建議國務院法制辦加快修訂《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引入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遏制育種剽竊和低水平模仿與修飾育種等。二是,建議在刑法中增設“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罪”。三是,他建議*人民法院出臺司法解釋,將無證生產、經營種子或未經授權生產、經營保護品種納入非法經營行為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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