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農業農村部就加強畜禽移動監管工作發布相關公告,公告自2018年5月2日起實施。
公告鼓勵畜禽養殖、屠宰加工企業推行“規模養殖、集中屠宰、冷鏈運輸、冷鮮上市”模式,加快推進畜牧業轉型升級,提升畜禽就近屠宰加工能力,建設畜禽產品冷鏈物流體系,減少畜禽長距離移動,降低動物疫病傳播風險,維護養殖業生產安全和畜禽產品質量安全。
公告要求,為有效防控動物疫病,限制易感畜禽從動物疫病高風險區向低風險區調運。畜禽養殖場(戶)出售或者運輸畜禽前,應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提交動物檢疫申報單和相關動物疫病檢測報告等申報材料。經檢疫合格的,方可調運。從事畜禽收購販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熟悉動物防疫相關法律法規和知識。同時,運輸畜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憑檢疫證明承運,裝載前、卸載后對運輸車輛進行清洗、消毒。
公告指出,跨風險區引進的種用、乳用動物,畜禽養殖場(戶)應當按照規定對其進行隔離觀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飼養。畜禽屠宰加工企業應當查驗入廠(場)畜禽的檢疫證明,不得收購、屠宰未附有效檢疫證明的畜禽。發現畜禽染疫或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畜牧獸醫部門報告,并配合做好封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無害化處理等強制性措施。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依法履行動物檢疫職責。各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畜禽養殖、收購販運、運輸、屠宰等單位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記錄、交換共享和黑名單披露制度,會同有關部門聯合采取懲戒措施,加大對違法行為人的懲戒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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