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從5月7日召開的2018年全省海洋與漁業工作會議獲悉,海南省將全面推進“灣長制”工作,各市縣將于今年上半年制定本轄區“灣長制”工作方案。同時,推動“灣長制”與“河長制”工作銜接,構建河海聯動、海陸統籌的協同治理機制。
省海洋與漁業廳日前印發《關于全面推進“灣長制”的意見》明確,我省將加快構建“灣長制”分級管理體系和運行機制。該意見提出,逐級設立灣長,各市縣設立市縣級總灣長,下沉至區(鄉)級灣長,各級灣長原則上由本級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對本灣區環境質量和生態保護與修復負總責,并負責協調對接“灣長制”與“河長制”各項工作。
“灣長制”的職責任務清單包括管控陸海污染物排放、強化海洋空間資源管控和景觀整治、加強海洋生態保護與修復、防范海洋災害風險、強化執法監管。此外,灣長將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在海灣顯著位置設立公示牌,明確注明灣長與灣長職責、海灣概況、管護目標和監督舉報電話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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