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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推深做實林長制改革(圖)
農業網   時間:2018/5/14 11:00:00  來源:安徽日報  閱讀數:407

林長制

  日前,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推深做實林長制改革優化林業發展環境的意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關于推深做實林長制改革優化林業發展環境的意見》全文如下。

  為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安徽重要講話精神,打造生態文明建設安徽樣板,現就推深做實林長制改革,進一步優化林業發展環境提出如下意見。

  一、完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機制

  把加強林業生態保護作為林長制改革的優先任務,完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機制,構建以公益林、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為重點的自然保護地體系。

  1.提高公益林生態效益補償標準。在落實現行中央及省補償政策的基礎上,按照分級負擔、省級獎補的原則,市、縣(市、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和省級公益林具體生態效益補償標準,省財政根據上一年度各地資金到位、公益林補償政策落實、林業經濟發展、帶動林農增收等情況給予獎補。

  2.對生態區位特別重要的非國有公益林和其他林木,嘗試采用政府租賃或贖買的方式,委托臨近的國有林場負責經營管護。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可選擇在*和省級自然保護區內集體林地上的公益林,先行開展政府租賃或贖買試點,待積累經驗后,再穩步推進。對*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內的農村居民,確有必要遷出的,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將居民集中安置到自然保護區以外的適宜地方居住。

  3.對農戶所有的公益林,可在農戶自愿基礎上,將其森林經營管護權委托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時鼓勵各種社會主體通過租賃、承包、聯合經營等多種方式參與農村集體和農戶所有的公益林經營。鼓勵整村推進森林撫育,*提升森林質量,結合實施林業增綠增效行動和扶貧開發,在不破壞森林生態系統功能的前提下,科學發展林下經濟、森林旅游康養等生態服務產業,拓展公益林的生態補償途徑。

  4.對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以外的公益林,可選擇立地條件和生長狀況良好的森林,納入國家儲備林建設規劃,按照近自然森林經營的理念進行培育改造,建設大徑級木材或珍貴樹種用材資源儲備基地。開展全省古樹名木普查、登記造冊工作,建立資源檔案,加大保護力度,省級對全省一級古樹和名木的保護修復給予獎補。

  二、保障林地經營權順暢有序流轉

  把完善集體林權制度作為林長制改革的重要內容,深入推進“三變”改革,保障林地經營權順暢有序流轉。

  5.積極引導農戶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及入股等方式流轉林地經營權,促進林業適度規模經營。鼓勵農戶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換并地的方式解決承包林地細碎化問題,引導部分不愿經營或不善經營林業的農戶流轉承包的林地經營權,并指導和促進其轉移就業。推廣收益比例分成或“實物計價、貨幣結算”方式兌付流轉費,建立利益共享機制,引導農戶主動參與林權流轉。

  6.加強林權流轉合同管理,依法妥善處理林權爭議和林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切實維護林權權利人合法權益。對通過互換、轉讓取得林地經營權的,依法核發林權證;對采取轉包、租賃等方式取得林地經營權的,完善與林權證制度相銜接的林地經營權流轉制度,為其辦理林木采伐行政審批事項等提供必要證明。

  7.充分發揮縣級林權管理服務中心的功能,發展鄉鎮、村林權信息員,完善林權信息系統,培育林權流轉中介服務組織,開展流轉信息溝通、居間、委托、評估等林權流轉中介服務,規范林權流轉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健全省、市、縣三級相貫通、全覆蓋的林權流轉管理服務體系。

  8.建立林權流轉征信制度,加強森林、林木、林地經營權流轉市場的監管,完善信息公開,適時發布風險警示,防止惡意圈地炒作。

  三、加快推進林區道路建設

  把國有林場作為推行林長制改革、維護生態安全的重要陣地,加快林區道路建設,更好地發揮國有林場保護、培育森林資源的重要功能。

  9.將通往國有林場中具有社會公共服務屬性的道路,包括通往保留居民居住的林場場部、主要林下經濟節點的道路等,納入地方公路網規劃,并結合“四好農村路”進行建設;將國有林場中具有林業專用屬性的專用防火護育道路,包括通往管護站(含分場、工區和已搬遷撤并林場)以及木竹采運、森林防火、病蟲防治等林區專用道路,納入林業部門專用道路建設規劃。

  10.對貧困縣納入地方公路網規劃的通往國有林場場部、主要林下經濟節點的道路,以及納入林業部門國有林場專用屬性道路規劃的專用道路,省級予以定額補助,補助標準比照農村道路暢通工程縣、鄉、村分類補助標準執行,由省財政分年度統籌安排。對非貧困縣納入地方公路網的國有林場道路建設經費,省級通過爭取中央資金和整合相關資金予以適當獎補。

  11.納入地方公路網的國有林場道路養護經費,自竣工驗收后第3年起,省級比照“四好農村路”補助標準統籌安排。國有林場道路建設和養護資金由交通、林業部門分別按職責管理、使用,并接受專項檢查和審計監督。

  四、強化林業投融資服務

  把探索林權權能有效實現形式作為林長制改革的關鍵環節,完善金融助力森林保護發展的機制,拓寬林業投融資渠道。

  12.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市場經營原則,結合林業經營主體特點和發展需求,實施差異化的信貸扶持措施,合理確定貸款額度、放款進度和回收期限,推動涉林貸款使用便利化。引導涉農金融機構主動對接林業經營主體,建立穩定的銀企關系,對口開展金融服務;鼓勵已開辦林業金融服務的金融機構設立林業金融服務綠色通道,簡化辦貸流程,提高辦貸效率。

  13.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因地制宜開發適合當地林業經營的貸款品種,適度提高林權抵押率,貸款期限與林業生產周期相適應。順應農村“三變”改革需要,推廣林權按揭貸款、林權直接抵押貸款、林權反擔保抵押貸款和“林權+林權收儲+森林保險”貸款等林權抵押貸款模式,引導降低綜合信貸成本。

  14.各地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充分運用好國家財政貼息、森林保險保費補貼等政策,支持林業經營主體以林權證抵押融資,盤活林地上的林木及其他附著物資產。積極推廣“經營主體申請、部門推薦、銀行審批”的運行機制,幫助金融機構識別優質林業經營主體,推薦優質項目,提供林權流轉、抵押、評估、擔保、收儲等一站式服務。

  15.建立林權抵押價值評估制度,實行抵押林權資產價值評估分類管理。對貸款金額在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林權抵押貸款項目,具備專業評估能力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自行評估,也可以依照相關規定,通過森林資源調查和價格咨詢等方式進行評估;對貸款金額在30萬元以下的林權抵押貸款項目,由銀行業金融機構自行評估,不得向借款人收取評估費。

  16.支持安徽省森林資源收儲中心開展林權抵押收儲業務,指導有條件的市、縣(市、區)建立政策性林權收儲擔保機構,鼓勵國有、民營等不同所有制經濟主體設立林權收儲擔保機構,支持林業龍頭企業、林業專業合作社開展林業經營主體間林權收儲擔保業務。林權收儲擔保機構可對林權抵押貸款方提供抵押林權收儲擔保,借款人還款出現問題時由收儲機構代償,并將抵押的林權按合同交由收儲機構處置。

  17.推動省農業信貸融資擔保公司發揮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優勢,為符合條件的林業適度規模經營主體提供融資擔保。推進全省政策性森林保險全覆蓋,探索商品林“政策性保險+商業保險”模式,充分發揮森林保險保單質押功能。

  18.依托省農業產業化發展基金,設立林特產業子基金,鼓勵有實力的企業參與林特產業子基金組建,按照市場化原則,專項投資林業特色產業。

  五、鼓勵社會資本投入林業建設

  把充分調動全社會力量促進森林保護發展作為林長制改革的重要著力點,優化林業發展環境,引導各種社會主體投入林業建設。

  19.推動具備條件的林業企業分類對接多層次資本市場,在主板、中小板、創業板以及境外資本市場上市和再融資,鼓勵林業企業在全國股轉系統和省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掛牌。支持省股權托管交易中心開設林業板塊,建立工商登記部門與省區域股權交易市場的信息資源共享交換機制,為企業股權質押融資提供便利。

  20.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社會資本投資建設或運營管理的林業建設項目給予貸款貼息、稅費減免、森林保險保費補貼等優惠。除新建需依法辦理占用林地手續的工程外,各種社會主體在其經營林地范圍內修建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保護設施、科技示范設施和相關配套設施等,在符合相關規劃的前提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

  21.鼓勵林業經營主體編制森林經營方案,經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后,按森林經營方案確定森林采伐限額,實行自主經營、憑證采伐;對于因林地經營權流轉或者流轉限期屆滿必須采伐林木的,盡可能滿足采伐限額。

  22.建立完善省級林業增綠增效行動綜合獎補機制,支持各地統籌安排和使用資金,鼓勵各地通過提高獎補標準,吸引更多社會力量投入造林綠化和森林撫育經營。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森林旅游資源開發,發展森林生態旅游康養、林區休閑服務、花卉苗木觀賞,開展森林文化教育基地與森林博物館建設,并納入相關產業發展規劃予以支持。積極培育新型職業林農,加快家庭林場建設,發展多種形式林業專業合作組織。鼓勵社會資本投資者通過股份式、合作式、托管式、訂單式等運作模式,與農戶建立緊密的利益聯結機制,促進小農戶和現代林業有機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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