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全面推行“三農”工作暨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責任制,用制度體系保障鄉村振興戰略實施。
實行領導責任制,強化組織領導。在健全農村工作領導體制的基礎上,成立大理州“三農”工作暨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領導小組,下設工作推進組,高位推動工作。
實行重點工作責任制,強化工作落實。縣市“三農”工作暨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重大項目、重點工程、重點任務、重點工作都明確了州級掛鉤聯系領導,由掛鉤聯系領導牽頭負責統籌協調和政策指導,州級相關部門和縣市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實行定期巡查制,強化督導檢查。圍繞州委、州政府關于“三農”工作暨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工作部署,對州級成員單位和縣市工作落實情況開展定期巡查。
實行定期通報和報告制,強化動態管理。在開展巡查的基礎上,定期對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縣市工作推進情況進行通報,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各縣市黨委、政府定期向州委、州政府報告抓“三農”工作暨推進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進展情況。
實行追責問責制,強化責任落實。對縣市工作推進緩慢、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履行掛鉤聯系縣市職責不到位的,視其情節輕重和影響程度,由州紀委監委、州委組織部進行嚴肅追責問責,倒逼責任落實。
實行考核激勵制,強化正向引導。同時,注重在“三農”工作和鄉村振興一線選拔任用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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