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廣東省殘聯理事長張永安就《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在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上作說明,修訂草案明確、細化和調整了多項對殘疾人的補貼制度。
增加了殘疾人生活補貼
此次修訂明確了殘疾人社會救助特別是重度殘疾人獲取社會救助的途徑,增加了殘疾人生活補貼和護理補貼,明確對重度殘疾人、非重度智力、精神殘疾人給予護理補貼和參加社會保險的補貼、資助政策,增加了殘疾人醫療救助、生活無著流浪乞討及走失殘疾人救助的原則性條款。
值得注意的是,修訂草案增加了規定建立基本型輔助器具適配補貼制度,研究將基本的治療性康復輔助器具逐步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
具體來說,擬規定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白內障復明手術、功能性肢體殘疾矯治、小兒腦癱治療、精神病治療等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逐步擴大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的殘疾人醫療康復項目范圍,逐步將基本的治療性康復輔助器具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
修訂草案還擬規定,有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困難精神殘疾人基本用藥,困難殘疾人、重度殘疾人適配基本型輔助器具全額補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開展殘疾兒童搶救性治療和康復工作,對零至六周歲殘疾兒童免費提供包括早期篩查、康復指導、醫療康復、輔助器具適配和康復訓練等內容的搶救性康復服務。
加入就業創業優待條款
按照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百分之一點五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納入地方一般公共預算統籌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殘疾人就業和保障殘疾人生活。
修訂草案明確了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原則,刪除了過于瑣碎或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聯《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重復的條款。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按照《殘疾人就業條例》的規定,由保障金征收機關提交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滯納金按照保障金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
在殘疾人就業創業方面,修訂草案也加入了就業創業優待條款。例如各級人民政府投資或者扶持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失業和就業困難的殘疾人就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就業創業納入當地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創業補貼范圍,給予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含鑒定)、創業資助等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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