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我國將農作物良種補貼、種糧農民直接補貼和農資綜合補貼合并為農業支持保護補貼(三補合一),主要支持耕地地力保護和糧食適度規模經營。這一改革措施,提高了補貼政策的指向性和*性,但由于在執行過程中由各地自行制定發放依據和標準,導致實效性大打折扣。
據筆者了解,當前部分省發放補貼的依據和標準不統一。如耕地地力保護補貼以“一卡(折)通”方式直接兌現到農戶,而各省的發放依據和發放標準又各不相同。如:陜西省韓城市2016年度發放依據是實際農用耕地面積,標準為70元/畝;山西省呂梁市2017年度發放依據是農作物種類,標準為玉米59元/畝,薯類59元/畝,雜糧79元/畝;貴州省荔波縣發放依據是計稅總產,2017年發放標準為34.45元/百公斤;山東省乳山市只補貼小麥種植戶,標準為125元/畝。
耕地補貼依據和標準不統一,導致部分農民流轉耕地后仍然領取“耕補”這一“固定收入”,而不會用于耕地地力保護提升。同時,部分地方按照農戶土地二輪延包面積或在此基礎上確權確地的實測面積進行補貼,從而又導致一些長期拋荒的耕地、非農業征(占)用等已經改變用途的耕地也都能獲得補貼。
再如糧食適度規模經營補貼,大多數省通過“一卡(折)通”方式直接兌現到規模經營戶,而各省補貼標準和申報條件不同。如:山東全省50畝規模以上都是60元/畝,限額1.2萬元;福建省就是各市自行制定標準,沙縣對30畝以上的經營戶補貼30元/畝,而晉江市對30畝以上的補貼100元/畝。也有少數省,將“糧補”用來給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貸款貼息或者作為購買相關農業機械設備的補貼。
按照當前部分省執行的“糧補”政策,不但沒有緩解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貸款難、貸款貴”這一主要問題,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有失偏頗、有違初衷”。像山東省將“糧補”按照60元/畝的標準發放給了適度規模經營戶,就不能覆蓋“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像江西省主要用于種植50畝以上水稻的大戶購買農業機械設備的補貼,對租用農業機械設備的大戶就顯得“不公”。
對于以上情況,筆者建議:
一、改革“耕補”執行方式。以各省2017的“耕補”基數為標準5年內不做調整,每年*季度將上年度的“耕補”直接撥付到鄉鎮,由鄉鎮統籌組織實施。具體辦法為: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以村確定農業社會化技術服務組織,在鄉村兩級代表、經營戶的共同監督參與下統一對區域范圍內符合種植條件的耕地每年進行*測土配方施肥和機械化深松整地,真正提升耕地地力。
二、改革“糧補”執行方式。將“糧補”分為兩大塊,以縣級為單元統籌使用。具體辦法為:將其中的30%用來為具有一定規模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購買商業保險;將其余的70%納入本區域的農業信貸擔保體系,通過緩解“貸款難、貸款貴”切實破解規模農業經營主體發展資金不足的“瓶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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