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印發了《關于做好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機場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標志著我省建筑業參加工傷保險工作進入新階段,使在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機場工程建設項目流動就業的農民工有了工傷保險保障。
《意見》由省人社廳、省交通廳、省水利廳、省能源局、沈陽鐵路監督管理局、中國民用航空東北地區管理局六部門聯發,規定吉林省境內施工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在施工現場所在市(州)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參加工傷保險;施工現場跨兩個以上市(州)的,可選擇其中一個市(州)參保。
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的職工,特別是短期雇傭的農民工按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以建筑安裝工程費(或工程合同價)的一定比例繳費。具體繳費比例,由市(州)參照建筑業建設項目參保的繳費比例確定。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費用,由建設單位在工程概算中單獨列支,作為不可競爭費、不參與競標。參保繳費由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項目標段合同承建單位,按照勞動雇傭關系在開工前*性代繳本項目工傷保險費,覆蓋項目使用的所有職工,包括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使用的農民工。
《意見》規定,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在辦理相關手續、進場施工前,均應向行業主管部門或監管部門提交施工項目總承包單位或項目標段合同承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證明,作為保證工程安全施工的具體措施之一。切實做到“先參保,再開工”,杜絕“未參保,先開工”甚至“只施工,不參保”的現象。要求各級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將施工項目總承包單位或項目標段合同承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情況納入企業信用考核體系。要及時溝通項目開工、項目用工、參加工傷保險、安全生產等信息互聯互通。工程建設項目參保等各類信息數據由省、市(州)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按要求報送,并抄送行政部門。
《意見》還對工傷預防、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支付辦法和保障措施等作出了詳細規定,構建了一整套服務和管理機制,為參保的工程建設項目和工傷職工提供優質便捷的人性化服務,從而有力減低建設單位、施工承包分包單位的工傷風險和用工負擔,有力保障建設項目職工尤其是農民工的工傷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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