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黃山市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原則通過《黃山市河湖長制規定(草案)》,黃山市有望成為全國*對河湖長制專項立法的地級市。
在推進和實施河湖長制實踐中,黃山市形成了“市、區縣、鄉鎮、村”的四級河長體系,目前共有各級河長2235名,以河湖長制為核心的治水體系和長效機制已深入人心。即將出臺的《黃山市河湖長制規定》是對黃山市治水實踐的經驗總結,標志著黃山市河湖長制進入了依法履職的新階段。
《黃山市河湖長制規定(草案)》結合黃山實踐,進一步落實和完善河湖長制工作體制機制,突出“五個規范”。
規范河長設置和職責。在要求建立省、市、縣、鄉四級河長體系的基礎上,明確黃山市建立市、縣、鄉、村四級河長體系,并對不同級別河長的職責作分類規定,基層河長側重于對責任水域開展日常巡查并報告發現的問題,縣級以上河長側重于協調、督促相關部門解決問題。
規范河湖長制工作機構職責。按照中央和省委有關文件要求,對河長制工作機構的職責作具體規定,主要是:實施河湖長制工作的指導、協調,組織制定實施河湖長制的具體管理規定;受理河湖長關于水域問題或者相關違法行為的報告;責成有關部門處理和解決河湖長報告的水域問題、查處相關違法行為;具體承擔對有關部門、下級政府以及河湖長履職的監督和考核等。
規范河湖長履職與部門執法的聯動機制。在河湖長制工作實踐中,存在河湖長與主管部門之間、不同主管部門之間治水職責劃分不甚清晰,河湖長巡查發現問題報告途徑不夠健全,河湖長督促有關部門履行職責缺乏剛性手段等問題。針對以上問題,《規定》(草案)著力規范河湖長巡查發現問題的處理機制、對主管部門履行日常監督檢查職責的推動機制,同時賦予河長對主管部門進行約談、考核等職權,明確主管部門未按河湖長要求履行職責的法律責任,以保障河湖長履職,促進治水實效。
規范河湖長履職與公眾參與的聯動機制。河湖長作用的發揮,離不開公眾對治水以及河湖長工作的參與和監督,《規定》(草案)明確要建立健全河湖長公開、公眾投訴舉報登記、約談等一系列制度,鼓勵公眾參與,積極發揮社會共建共享和監督作用。
規范河湖長的考核和問責。對不同級別河湖長規定不同的考核內容,鄉、村級河湖長以巡查工作情況為主,市、縣級河湖長以其責成主管部門處理、解決問題和查處相關違法行為情況為主。加大對河湖長的表彰、獎勵力度,將河湖長履職情況作為對其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對成績突出的給予表彰,對村級河湖長還可以給予獎勵。同時對未按規定進行巡查、未及時發現問題、未按規定處理發現的問題等行為給予相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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