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是鄉村振興的受益主體,也應是鄉村振興的建設主體和治理主體。但是,目前我國鄉村社會的基本現狀是老弱婦幼留守鄉村、青壯年與能人流入城鎮。分散、弱勢的農民無論作為建設主體還是治理主體,在組織和落實鄉村振興行動上都顯得力量不足。誰能代表本集體全體村民的利益?誰能擔負起農民作為鄉村振興建設主體和治理主體的責任?在鄉村現有的各類法人或非法人,社會或經濟、行政、群眾團體等組織中,村民理事會是上佳之選。
首先,村民理事會在新農村建設、農村改革中發揮了主體作用。從廣東、安徽、江西、湖北等地的實踐看,村民理事會在基礎設施建設、人居環境整治、宅基地制度改革等多項農村建設、改革事務中,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他們不僅積極參與了調查摸底、宣傳動員、方案制定等環節,更在政府和村兩委的指導下,主導了組織實施、監督管理、糾紛調處等工作,有效銜接了鄉政與村治,促進了建設項目和改革措施的落實。
其次,村民理事會為鄉賢治村提供了平臺,重塑了村風民風。村民理事會吸納了各類鄉村社會精英,包括村內“五老”、致富能手、在外鄉賢,并利用了宗親力量和村規民約,使其開展工作更貼近村情民意,更懂得方式方法,更容易化解矛盾糾紛,因而,也得到了村民廣泛的支持、認可和信任。
但是,村民理事會通常作為“一事一議”的組織載體,具有臨時性、不穩定的特點。要發揮村民理事會的主體責任,就要固化其組織體系,改善其發展條件,以便在鄉村振興中長期、穩定地發揮作用。
*,提供制度保障。給村民理事會合法地位,并出臺政策辦法,規定其成員資格標準、成立程序,以保證其具有公認性、代表性、穩定性。同時,形成民事民議、民辦、民管的基層協商格局。
第二,擴大職能范圍。確立村民理事會為*基層自治組織,擴大其職權范圍,賦予其環境整治、糾紛調處、基礎設施建設與維護、精神文明建設、治安維護、宣傳與社情民意反饋、公共與公益事務管理、招商引資等職能,使其逐步成為常設機構,功能向村莊綜合治理和長效自治的方向發展。
第三,提升綜合能力。通過教育培訓、宣傳引導、結對幫帶、邊學邊干等方式,培養出講道德、講政治、有文化、有辦法,具有市場意識、民主意識、服務意識、創新意識,具備政策理解能力、依法辦事能力、建設執行能力、協調領導能力和社會事務管理能力的理事會成員,使村民理事會有能力發揮長效作用。
第四,強化物質支撐。村民理事會發展面臨人、財、物不足的制約,應通過財政轉移支付、集體經濟收入補充等方式,給其日常運行和人員、活動開支等經費支持;設立激勵機制,大力發動、吸納和重用鄉賢等社會精英,充實村民理事會力量;配備活動場所、補齊辦公設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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