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慶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分組審議了《重慶市植物檢疫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修訂草案中加強了政府對植物檢疫工作的領導,進一步明確了政府部門在植物檢疫工作中的職責。
據了解,目前國家確定的農業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32種,林業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14種,重慶補充確定的農業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7種,林業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1種。
修訂草案加強了政府對植物檢疫工作的領導,進一步明確了政府部門在植物檢疫工作中的職責,明確了植物檢疫機構的職責,規范了社會單位的檢疫責任。此外,還對生產流通環節的檢疫作了明確規定,以有效防止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的傳播和蔓延。
在疫情處理上,修訂草案根據“誰所有、誰經營、誰處理”的原則,明確了染疫植物、植物產品的所有者或者經營者對染疫植物、植物產品除害處理的責任,規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疫情消除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此外,由于《重慶市植物檢疫條例》出臺時間較早,基于當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設置的罰款額度較低,導致目前植物檢疫違法成本過低,難以起到應有的震懾和懲戒作用。對此,修訂草案根據我市新時期的植物檢疫違法行為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補充完善了處罰措施,提高了處罰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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