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農業、林業等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農藥、化肥減量計劃和措施,推廣緩釋控肥新技術,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合理使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減少農業生產活動產生的大氣污染物。”近日,湖北省環保廳廳長呂文艷向省人大常委會作關于《湖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修訂草案)》的說明。
據介紹,《湖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于1997年頒布實施,隨著機動車保有量急劇增加,湖北大氣污染正向煙煤與機動車尾氣復合型過渡,區域性大氣環境問題日益突出,霧霾等重污染天氣頻發,現行《條例》對上述情形缺乏相應的管理措施。因此,修訂現行《條例》非常必要。
針對大氣污染,《條例(修訂草案)》提出了5個方面的防治措施,具體為: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工業污染防治、機動車船等污染防治、揚塵污染防治、農業及其他污染防治。
在農業污染方面,《條例(修訂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用財政補貼等措施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企業等開展秸稈收集、貯存、運輸和綜合利用服務。農業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秸稈收集、還田、能源化等綜合利用,推進秸稈肥料化、飼料化、基料化利用等農用產業發展和項目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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