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取得歷史性成效,但也呈現發展水平較低、不平衡、持續性較弱等問題,亟待通過政策引導和體制機制創新來破解這些問題。
各地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的主要探索
*,盤活農村土地資源。土地是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的*重要、*具潛力的資源。近年來,各地圍繞如何盤活農村土地資源,開展了豐富多樣的實踐探索。其一,一些集體經濟組織通過引導村民或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把集體土地連片出租給其他經營主體獲得收益。其二,一些農村通過確權將多余的土地收回來,利用農村產權交易平臺進行競拍流轉,村集體從而獲取穩定的收入來源。其三,開展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從試點情況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方式多種多樣,包括協議出讓、掛牌出讓、拍賣出讓、租賃、作價入股等。土地入市后的凈收益,一般在政府、村集體和農民之間進行分配。其四,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指標以“地票”形式異地入市。與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異地入市相類似,我國一些地方探索性地開展了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和“地票”等多種異地入市方式,村集體從中得到了一定收益。
第二,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從試點總體情況看,農村集體資產股份制改革使產權關系得到進一步明晰,在集體經濟的管理、運行、發展與社員的利益之間建立密切聯系,提高了農民參與和監督集體經濟發展的積極性。一些村在產權制度改革的基礎上成立的股份經濟合作社借鑒現代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了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監管會相互支持又相互制衡的組織,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以農村集體的資源和資金入股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受資金、技術、人才和市場等多種因素的制約,我國很多農村難以獨立地進行產業開發。近年來,我國很多地方開展了以農村集體的資源和資金入股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從而獲取股金分紅收入的實踐,效果明顯。
影響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幾個問題
*,農村建設用地改革相對滯后。目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流轉制度改革取得一定進展,但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入市仍處于試點階段,局限在少數試點縣。宅基地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主體,自2015年開始的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也遇到了諸多問題。例如,在宅基地退出方面,很多農民不愿意退出宅基地。尤其是,如果農民把宅基地退給村集體,村集體應該給農民相應的補償,但很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缺乏補償能力,宅基地退出工作也就難以推進。
第二,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質量有待提高。一是集體股仍然普遍存在。較多的村盡管實施改革,但仍保留一定比例的集體股。份額較大的集體股必然導致農民得到股份分紅數額較少,獲得感不強。而且集體股的產權依然是不明確的,現實中集體股往往由少數村干部控制。二是股份未完全落實成為農民集體成員參與集體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據。盡管試點地區大都開展了清產核資和農村集體成員資格界定,進而把集體經營性資產以股份或份額的形式量化到集體成員(或戶)。但是,一些農村在集體經營收益分配中,沒有按照集體成員(或戶)所持有的股份或份額進行分配,而是繼續采用在股份合作制改革之前的分配辦法。三是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的完整權能在實現上存在障礙。例如,因股權預期收益不確定,很難對股權價值進行定價;村集體經濟組織因缺乏流動資金,或擔心農民退出股權后后續生活缺乏保障,而不愿意回購。
第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地位有待明確。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后,經由折股量化而成的新型集體經濟組織,面臨登記困惑和身份認同尷尬,沒有依法參與市場經濟活動的“通行證”。為解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地位”問題,各地采取了3種辦法。一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放組織證明書。但由于缺乏上位法,該方式只是一種過渡性辦法。二是登記為公司法人。但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公司在性質上有本質不同,而且這種做法不符合《公司法》要求。三是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登記注冊法人。這種做法規避了股東人數限制,但集體經濟組織與農民專業合作社在合作屬性、業務范圍、成員構成、分配和管理方式等方面存在許多不同,用合作社名義登記并不合適。
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對策建議
*,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一是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直接參與土地開發,或者參與聯營、聯建、入股等多種形式來開發存量建設用地。二是在保證數量占補平衡、質量對等的前提下,探索支持農村分散零星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調整后集中入市,重點用于發展鄉村產業。三是加快推進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允許騰退宅基地轉變為經營性建設用地,直接入市或以“地票”形式間接入市。四是縮小征地范圍,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提供空間。同時,在征地過程中全面建立并落實村級經濟發展留用地制度,采用“優先預留、優先規劃、先留后征”的方法發展村級集體物業。
第二,探索多種類型的農村集體經濟實現形式。新時期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重點是基于集體成員邊界清晰、集體產權關系明確的股份合作經濟。這種新型農村集體經濟可以采取3種實現形式。一是土地股份合作制。農村*主要的資產是土地,土地股份合作是農村土地綜合開發和整體利用的主要形式??梢圆扇〈_權、確股、不確地的方式,將集體土地量化到戶,并固化下來,然后由集體將全部或部分土地流轉出去,成員按所占股份獲得相應收益。二是成員股份合作制。對于不可分割的集體資產,在清產核資后將股權量化至成員,由集體統一經營;也可以采取由集體中部分農民自愿入股,實行股份合作。三是聯合社會資本的混合所有制。部分農村集體財力有限,甚至還有負債,可以探索突破傳統的集體經濟組織邊界,尋求跨集體的合作與聯合,*終形成“集體經濟+其他”混合所有制。
第三,深化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重點是規范股權設置。集體股的去留問題,歸根結底要尊重農民群眾的選擇,并由集體經濟組織通過民主程序加以決定。但政策導向上應進一步明確,股權設置應以成員股為主、不設集體股或者對集體股比例的*限額進行明確規定。對于目前已經設置了集體股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80%以上集體成員同意,可以將集體股股份全部按成員配股比例分配到成員個人。
第四,創新農村集體經濟運行機制。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集體經濟運行機制,是發展和壯大農村集體經濟的基礎保障。一是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市場主體地位。應加快出臺更具指導性和操作性的法律意見,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律地位、法人性質、登記發證等,使其與其他各類所有制經濟組織受到同等法律保護。二是完善農村集體經濟的內部治理結構。其一,處理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村“兩委”的關系;其二,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結構;其三,探索實行“政經分開”,作為微觀經濟主體的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村“兩委”脫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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