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2018年中央1號文件要求,8月28日,財政部、農業農村部、銀保監會共同印發《關于開展三大糧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險和收入保險試點工作的通知》(財金〔2018〕93號,以下簡稱《通知》),推動保障水平在目前種子、化肥等物化成本和地租成本的基礎上,進一步增加勞動力成本至覆蓋全部農業生產成本或直接開展收入保險,切實促進農業保險轉型升級,保障農戶種糧積極性。
試點的背景情況
2007年以來,財政部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精神,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愿、協同推進”的原則,實施了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政策,并不斷加大支持力度,推動農業保險“擴面、提標、增品”,取得了顯著成效,我國成為亞洲*、世界第二的農業保險大國。與此同時,隨著農業生產的發展,農業保險經營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表現在保障水平仍以直接物化成本為主,三大糧食作物約每畝400元,與我國每畝1000元以上的生產成本及發達國家保障收入的標準仍有較大差距;大災風險分散機制仍不健全,保險公司面臨提高保障水平后賠付波動加大等風險;農業保險運行機制也需進一步規范,費率僵化、查勘定損不夠科學等問題仍不同程度存在。
試點的重要意義
開展三大糧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險和收入保險試點,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要求的具體舉措,對完善農業保險制度、促進農業保險轉型升級具有重要意義。
有利于提高農業保險服務能力。與現行農業保險主要保障物化成本不同,完全成本保險隱含了土地、勞動等生產要素的平均價格,體現了農戶的物權收益和勞動力收益,是一種準收入性質的保險。從長期看,如今后放開小麥、水稻市場價格,完全成本保險可以為收入保險打下基礎。同時,在玉米價格完全放開的地區,則直接開展收入保險。完全成本和收入保險試點,邁出了我國農業保險由“保成本”向“保收入”的關鍵一步,對推動提高農業保險服務能力,促進農業保險轉型升級具有重要意義。
有利于健全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隨著農業保險保障水平的提高,保險公司面臨超賠風險上升,這對構建完整的大災風險分散機制提出了更高要求。《通知》明確,試點保險公司應高度重視通過再保險轉移分散大災風險,原則上應將不低于20%的風險成數分保給中國農業保險再保險共同體,以確保試點穩健可持續。《通知》關于大災風險分散的規定,對進一步提升試點效果,推動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多層次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具有重要推動作用。
有利于進一步完善農業保險運行機制。當前,我國農業保險運行中仍存在一些不規范現象,如保險機構承保定損不夠科學,理賠條件較為苛刻等。《通知》堅持問題導向,致力于構建規范高效的農業保險運行機制,對保險公司產品開發、承保理賠管理、成本構成等進行了規范;明確提出,對不滿足試點要求的地區和保險機構,取消試點資格。開展相關試點,推廣試點經驗,對進一步提升我國農業保險的規范性,增強廣大農戶的獲得感具有積極意義。
試點的主要內容
試點按照“堅持自主自愿、體現金融普惠、發揮政策合力、鼓勵探索創新”的原則開展,主要內容如下:
試點保險品種和保障對象。試點保險品種為完全成本保險和收入保險。完全成本保險即保險金額覆蓋物質與服務費用、人工成本和土地成本等農業生產總成本的農業保險。收入保險即保險金額體現農產品價格和產量,覆蓋農業生產產值的農業保險。保障對象為全體農戶,既包括規模經營農戶,也包括小農戶。
試點期限和保險標的。試點期限暫定為2018年至2020年,共3年。試點保險標的為關系國計民生和糧食安全的水稻、小麥、玉米三大主糧作物。
試點地區。內蒙古、遼寧各選擇4個玉米主產縣,其中2個縣開展完全成本保險試點,2個縣開展收入保險試點。安徽、湖北各選擇4個水稻主產縣開展完全成本保險試點。山東、河南各選擇4個小麥主產縣開展完全成本保險試點。試點縣名單按照中央標準由各省份自行確定。
保險方案。試點經辦機構應當公平、合理的擬定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保險費率應按照保本微利原則厘定,原則上風險保費(含大災風險準備金)不低于80%,費用附加不高于20%。試點產品不得設置*免賠,相對免賠不得高于30%。原則上,試點險種應將不低于20%的風險成數分保給中國農業保險再保險共同體。
補貼標準。在農戶自繳比例不低于30%的基礎上,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和東北地區補貼40%、對東部其他地區補貼35%,取消縣級財政保費補貼。同時,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對建檔立卡貧困戶自繳部分保費給予減免。
開展三大糧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險和收入保險試點,是農業保險服務高質量發展的具體舉措,對推動農業保險轉型升級,進一步提高農業生產抗風險能力,切實調動農戶種糧積極性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下一步,財政部將繼續積極支持農業保險發展,完善農業保險制度,推動農業保險“擴面、提標、增品”,逐步構建市場化的農業生產風險分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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