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晚間,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全文),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規劃》指出,完善農村土地利用管理政策體系,盤活存量,用好流量,輔以增量,激活農村土地資源資產,保障鄉村振興用地需求。
《規劃》指出,總結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經驗,逐步擴大試點,加快土地管理法修改。探索具體用地項目公共利益認定機制,完善征地補償標準,建立被征地農民長遠生計的多元保障機制。
《規劃》指出,建立健全依法公平取得、節約集約使用、自愿有償退出的宅基地管理制度。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賦予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權能,明確入市范圍和途徑。建立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
《規劃》指出,統籌農業農村各項土地利用活動,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預留一定比例的規劃建設用地指標,用于農業農村發展。根據規劃確定的用地結構和布局,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分配中可安排一定比例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專項支持農業農村發展。
對于農業生產過程中所需各類生產設施和附屬設施用地,以及由于農業規模經營必須興建的配套設施,在不占用*基本農田的前提下,納入設施農用地管理,實行縣級備案。鼓勵農業生產與村莊建設用地復合利用,發展農村新產業新業態,拓展土地使用功能。
《規劃》指出,完善農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三權分置”,落實宅基地集體所有權,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權和農民房屋財產權,適度放活宅基地和農民房屋使用權,不得違規違法買賣宅基地,嚴格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嚴格禁止下鄉利用農村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
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前提下,允許縣級政府通過村土地利用規劃調整優化村莊用地布局,有效利用農村零星分散的存量建設用地。對利用收儲農村閑置建設用地發展農村新產業新業態的,給予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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