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總書記曾指出,我國農耕文明源遠流長、博大精深,要在實行自治和法治的同時,注重發揮德治的作用,推動禮儀之邦、*傳統文化和法治社會建設相輔相成。
近些年來,隨著經濟發展和國家對農村文化建設的投入不斷加大,農民群眾的精神文化生活有了較大改善,農村文化建設呈現良好發展局面。但總體上看,農村文化建設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要求還不相適應,與農民群眾的精神文化需求還不相適應,不平衡不充分問題依然突出。一些地方的干部和老百姓反映,相較城市文化建設,農村文化建設調子喊得響,真正落地的還不多,既沒有摸準老百姓喜好的脈搏,也脫離了農村實際。有些村屯,由于農民文化生活長期空白,邪教、賭博等等趁機占領了農村,如不及時采取措施,勢必影響農村社會和諧穩定。中華農耕文明是前人留給我們的一筆寶貴財富,是農村的“根”和“魂”。健全鄉村治理體系,必須植根于農耕文明,發揮文化在鄉村“三治”中的重要作用。
加強農村文化建設,一方面要注重突出“地方味”。清代趙翼《檐曝雜記》中有“每數十步間一戲臺,南腔北調,備四方之樂。”我國有2000多個縣,近300萬個村(屯),民族眾多,鄉村文化資源豐富。農村文化建設要充分利用歷史資源,尊重地方習俗,傳承*傳統文化,保持地方特色,加大系統發掘、整理和保護的力度,既要“送”,也要“種”,讓農村文化充滿“地方味”,推動農村文化產業興旺發達。
另一方面,要注重發揮村規民約的作用。古人常說,“居家戒爭訟,訟則終兇”。實踐證明,完全依賴法律約束顯然不能達到“萬眾一心”。唯有“文化”,共同的地緣、血緣、業緣、習俗形成的文化共識(鄉規民約),才對村民有著巨大的心靈約束力。如農村“爭地邊矛盾”“婆媳矛盾”“不贍養老人”等問題,往往村規民約比民事訴訟效果更明顯,既化解了矛盾,又維系了感情。
同時,加強農村文化建設還要處理好幾個關系:
一是硬件建設與軟件建設的關系。目前鄉村文化設施、設備等硬件建設都有了很大的改善,一些館(站)建筑氣派、設備齊全,但人才、產品等軟件建設卻還差強人意。發展農村文化,不僅是硬件的創建,更要緊的是要營造一種自覺自信自在的文化氛圍,培養農村文化人才,理順農村文化建設的體制機制,否則場、館、設備只能成擺設,加強農村文化建設,硬件與軟件“一個都不能少”。
二是傳統文化與現代文化的關系。歷史進步并不籠統地不分青紅皂白地否定一切傳統道德,它只是否定那些不能適應新的生活現實的傳統道德,而那些歷經不同時代廣為人們所接受的*道德觀念和傳統,即使在今天依然有其現實生命力,會隨著時代進步而發揚光大。必須正確處理傳統文化和現代文化的關系,在發展運用現代文化關系的同時,汲取和繼承中國傳統文化精華,讓中華*文化源遠流長。
三是城市文化與農村文化的關系。空間上看,農村與城市相比,文化投入和發展水平差距巨大;主體上講,農民與市民、農民工與城市工在文化生活上差別很大。城市作為文化要素的聚集地,不僅擔負著為市民提供文化產品和服務的功能,也有帶動和輻射農村文化發展的重任。必須統籌城鄉文化發展,運用好城市與鄉村兩種文化資源、兩個市場,打通連接的大動脈,使其相互流動、互相補充、共同發展。
晉朝潘岳著有《笙賦》,形容笙的聲音“直而不居,曲而不兆,疏音簡節,樂不及妙”。一定意義上講,文化正如笙一般,大音希聲,大象無形,妙如春雨,潤物細無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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