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關于鄉村振興,有的主張鄉村振興基礎建設先行,有的主張產業發展先行,有的主張體制創新先行,有的主張文化建設先行,各種觀點紛紜復雜。問題是,如果社會建設不先行,在如此個體化社會之上,又將如何推進基礎建設、產業發展、體制創新抑或文化建設呢?
在個體化的鄉村,簡單地強調鄉村治理體制機制的創新,再完美的制度設計也無法實施和運行,因為面對個體化沖擊,越來越多的村民對鄉村公共事務不去關心。尤其是農村稅費改革之后,除了土地在名義上仍然屬于集體以外,農民跟村集體幾乎沒有任何其它的實質性關聯。村莊的公共事務乏人問津,甚至無人參與。農民與基層政府的制度性關聯更是缺失。不能立基于鄉村社會基礎的體制機制創新,只會是“空洞化”“形式化”的創新,甚至是為了創新而創新,并無實質性實踐意義。如果說鄉村振興是一座美好大廈,那么社會建設就是支撐它的基礎。
鄉村社會建設的關鍵,是把原子化的個體農民重新聯結起來,讓他們重新嵌入社會。聯結農民可以有多種方式。*主要的是組織的方式,它包括體制性組織的再造、非體制性組織的重構。對于體制性組織而言,關鍵是加強黨的農村基層組織的建設。然而,目前在部分農村,還存在著基層組織軟弱渙散問題。許多村級黨組織沒有凝聚力、戰斗力。部分村的黨組織長期被某個家族甚至某一家庭、某一人所把持,在組織內往往是極少數人說了算。針對這一情況,就必須創新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發揮黨員先鋒模范作用。其一,大力推行村際黨建模式。根據地域相近、統籌協調原則,實行多村共建一個基層黨總支部,由黨總支部負責多村協調發展。對于黨建工作開展相對滯后的村莊,可以由總支部協調,促進村級黨建工作開展;其二,實行村內分支部建設。對于在村的社會組織、經濟合作社、企業建立分支部,對于從事傳統農業的農民黨員單獨建立分支部。在這些分支部的基礎上建立村級黨支部。這樣做可以充分釋放農村黨員和農村基層黨組織的活力和能動性、創新性;其三,要將農村精英中的先進分子吸納到黨組織中來,將“村醫”“村教”等“新鄉賢”吸收到村“兩委”組織中。
除了注重體制性組織的建設,也應積極培育、發展各種社會性組織和草根組織。一是發展各種社會文化組織,提升農民自我組織能力。譬如,大力扶持農村老年協會、婦女組織、廣場舞隊、地方戲團體、各種志愿者隊伍以及扶貧助殘等各種公益社會組織等。二是培育農村經濟合作組織,增強農民致富及社會合作能力。通過建立健全各種協會、專業化服務組織和農業產業化組織,吸引農民加入到這些組織中,以幫助農民解決經濟生產及生活中的困難,把傳統農業生產中“小而全”的封閉籬笆拆除,使眾多農戶融合成一個內在的利益共同體,與大市場對接起來。三是引導和規范各種血緣性、地緣性、業緣性組織,積極發揮它們社會團結、互惠合作的功能。
鄉村社會建設,還必須著力農村社區建設。我國一些地方目前也在進行農村社區建設,然而,其中不少地方政府所積極推行的農村社區建設卻偏離了它的實質含義,淪為新一輪“造村”運動,其根本目的是為了獲取更多的農村土地資源。這樣的農村社區建設,仍然延續著從鄉村抽取資源、服務于城鎮、服務于工業的發展邏輯,以犧牲鄉村人民利益、加快鄉村衰敗為代價。農村社區建設,必須與其所在的鄉村生產生活方式相一致,脫離了在地鄉村人民的生產、生活需求的農村社區建設,必然遭致鄉村人民的反感、抵觸乃至抗議。
總之,在鄉村振興戰略實施中,必須始終注重“社會”這個主體,凸顯“社會建設”這一主題。沒有“社會”主題的鄉村發展,必將是“空轉化”的發展和“空心化”的振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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