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湖是湖北省第三大湖泊,是四湖流域上區的重要防洪調蓄湖泊,為荊州、荊門、潛江三市共管。近日,湖北省人大常委會批準了《荊州市長湖保護條例》,旨在恢復長湖湖泊面積和生態環境,解決水污染問題。
《條例》規定,長湖保護區內禁止以任何形式圍墾湖泊,違法占用湖泊水域,管控保護范圍內的建設活動,實行岸線分區管理,保護長湖空間形態;堅持節水優先,維護湖泊生態用水和合理水位,采取調水引流、河湖連通、退田還濕、保護野生動植物、促進生物多樣性等措施,修復和改善長湖生態環境。
在長湖保護范圍和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問題上,《條例》充分結合實際,一方面規定長湖保護區按照設計洪水位劃定,根據長湖堤防建設情況,無堤防的,設計洪水位向外延伸不少于50米的區域劃為保護區;有堤防的,堤防禁腳向外延伸不少于50米的區域劃為保護區。另外,規定長湖水域及主要徑流區域的水體水質根據水功能區劃要求,按照不低于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CB3838——2002)Ⅲ類標準進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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