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民政廳聯合省財政廳、省扶貧辦出臺《關于在脫貧攻堅三年行動中切實做好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進一步完善了城鄉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等保障性扶貧措施,將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且無法依靠產業就業幫扶脫貧的貧困人口按照規定納入社會救助保障范圍,將支出型貧困家庭納入城鄉低保保障范圍。
《意見》明確提出,對于家庭成員因殘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剛性支出、必要的就業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時可按規定適當扣減,這是對以往低保政策只針對收入型貧困的重大突破。同時放寬了低保申請人的財產認定條件,規定申請人家庭可以擁有維持家庭成員生產、生活所必需的家庭財產,拓寬了低保的兜底保障范圍。
此外,針對低保認定工作中存在贍養費認定難問題,明確規定對低保申請對象贍(撫、扶)養人的贍(撫、扶)養能力能夠*認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計算贍(撫、扶)養費;對難以*認定的,可參照當地*工資標準、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的一定比例測算。
同時規定,非共同生活的法定義務人在被贍(撫、扶)養人提出低保申請之月前一年內購買中*汽車或者非普通商品住房的,被贍(撫、扶)養人原則上不得納入低保。
超五成不能自理特困人員將集中供養 ,要求各地加大區域性中心敬老院建設力度,三年內,20個深度貧困縣每個縣新建或改擴建1-2所區域性中心敬老院,到2020年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員集中供養率提高到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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