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河長制湖長制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政策解讀新聞發布會10月23日在海南省海口舉行,省水務廳廳長、省河長制辦公室*副主任王強介紹,《規定》將從今年11月1日起實行,這標志海南省河長制湖長制工作邁上法制化的新臺階。
王強介紹,海南省2017年底已全面建立了河長制,設立省、市、縣、鄉四級河長2090名,實現了河長“有名”,湖長制工作已全面啟動,完成工作方案編制,近期將印發實施。目前全省水質優良率達93.7%,但一些中小河流和城鎮內河(湖)仍存在污染。在推進河長制工作中,一些河長職責不明確、履職不到位、地方協同、聯動機制未建立等問題,制約了河長制湖長制工作的生效落地,需要從法律層面進一步明確河長制、湖長制工作,解決當前綜合治水工作中的一些突出問題。
《規定》明確了河長制湖長制實施范圍,包括江河、湖泊、水庫、山塘、渠道等水體,實現陸域水體全覆蓋。此外,厘清了河長、湖長職責,強化履職手段,并突出了公眾監督,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積極參與河湖管理保護,為河湖管理提供志愿服務。
據介紹,此次《規定》出臺,是海南利用經濟特區立法權的優勢主動立法,在遵循現有涉水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對實踐中亟需法律保障的薄弱環節予以明確。此外,《規定》統籌考慮河長制湖長制工作的開展,將河長、湖長全部融入其中,在全國屬*早在立法層面貫徹有關中央文件精神推進湖長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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