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山東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發布會信息,山東對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進行了修訂,結合流域實際情況,提高了部分排放控制要求。根據《山東省南水北調工程沿線區域水污染防治條例》和《山東省京杭運河航運污染防治辦法》要求,增加了禁止船舶污染直排的規定,將于2019年3月10日起實施。
筆者了解到,從2017年3月,山東省質監局、省環保廳組織對《山東省南水北調沿線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7/599-2006)等4項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標準由5部分組成,分別為《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第1部分:南四湖東平湖流域》《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第4部分:海河流域》《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第5部分:半島流域》。上述5項標準已經省政府批準,由省環保廳和省質監局聯合發布,2019年3月10日起實施。
山東省質監局二級巡視員郭大雷介紹,此次修訂,使山東省流域標準體系更加優化,定位更加明確,限值更加合理。
合理劃分流域范圍,調整流域標準框架體系。將原四項流域標準整合形成《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并將原南水北調流域區分為南四湖東平湖流域和沂沭河流域,修訂后標準由南四湖東平湖流域、沂沭河流域、小清河流域、海河流域、半島流域五部分組成,流域范圍劃分更加符合新時期水環境管理的需要,標準框架體系更加優化。
找準流域標準定位,指標體系進一步優化。按照流域標準著眼于實現水環境控制目標,也就是斷面達標的原則,將第二類污染物控制因子與地表水環境監測考核指標進行銜接。保留了重點控制的常規因子16項,根據流域水環境管理需要,將已發布的流域標準修改單中的總氮、全鹽量納入控制因子,增加硫酸鹽作為控制因子,以“總磷”替代原標準中的“磷酸鹽”。標準修訂后,第二類污染物控制因子由56項調整為20項,指標體系更加精簡,標準定位更加明確。其他因子作為行業特征指標,執行國家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形成地方流域標準控制常規因子、國家行業標準控制特征因子的指標體系。
同時,嚴格了部分污染物排放限值,確保水質穩定達標。為確保山東省流域水質穩定達標,此次修訂將《關于批準發布<山東省南水北調沿線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等4項標準修改單的通知》中加嚴的色度、懸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動植物油和氨氮6項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納入標準。為確保流域斷面穩定達標,加嚴了氟化物、總磷排放濃度限值,與國家近期發布的現行排放標準相銜接,加嚴了部分行業的排放濃度限值。此外,為實現環境質量管理目標,根據地方管理需求,在沂沭河流域全流域執行“重點保護區”污染物排放限值。
郭大雷說,結合流域實際情況,提高了部分排放控制要求。根據《關于印發山東省落實<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結合各流域實際,加嚴了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放控制要求。根據南四湖東平湖流域水環境管理要求,增加了禁止向核心保護區直接排放投餌養殖廢水的規定。根據《山東省南水北調工程沿線區域水污染防治條例》和《山東省京杭運河航運污染防治辦法》要求,增加了禁止船舶污染直排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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