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健全正向激勵機制,充分激發和調動各地從實際出發干事創業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促進形成擔當作為、競相發展的良好局面,國務院決定,根據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將2016年實施的24項督查激勵措施調整增加為30項督查激勵措施,對落實有關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實干、取得明顯成效的地方進一步加大激勵支持力度。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就此印發通知。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健全正向激勵機制、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的部署要求,國務院辦公廳近年來持續探索開展督查激勵工作,2016年11月印發《關于對真抓實干成效明顯地方加大激勵支持力度的通知》(國辦發〔2016〕82號),*系統提出24項督查激勵措施。2017年、2018年先后兩批次對400多個地方予以督查激勵,有力促進了地方主動作為、競相發展,取得了積極成效和良好反響。
此次調整的重點是增加了9項督查激勵措施。其中,打好三大攻堅戰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方面3項,包括對河長制湖長制工作推進力度大、河湖管理保護成效明顯的省份給予財政資金傾斜;對開展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成效明顯的縣加大財政資金支持力度;對高標準農田建設成效顯著的省份在資金分配時予以傾斜。促進新舊動能接續轉換、推動高質量發展方面3項,包括對轉型成效突出的資源枯竭城市在資金安排、改革先行先試上予以傾斜;對推進職業教育成效明顯的省份在項目安排上予以傾斜;對質量工作成效突出的市、縣在改革創新等方面優先支持。穩外貿和穩外資、穩投資、促消費方面3項,包括對促進外貿、外資穩定增長,積極優化營商環境成效明顯的省份,在外貿轉型升級基地培育中給予優先支持;對公路水路交通建設推進有力的省份,將項目優先列入三年滾動計劃,優先安排車購稅和港建費建設資金;對推進農產品流通現代化、積極發展農村電商等成效明顯的市、縣,在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和電商強縣建設中予以傾斜。同時,根據部分重點工作任務完成情況,調出了3項督查激勵措施,對21項保留的督查激勵措施進行了充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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