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12月18日發布通知,明確易地扶貧搬遷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助力易地扶貧搬遷工作。
在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稅收政策方面,對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按規定取得的住房建設補助資金、拆舊復墾獎勵資金等與易地扶貧搬遷相關的貨幣化補償和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免征個人所得稅。同時,對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按規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稅。
在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稅收政策方面,對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主體取得用于建設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稅、印花稅。對安置住房建設和分配過程中應由項目實施主體、項目單位繳納的印花稅,予以免征。對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設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計算應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關的契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及項目實施主體、項目單位相關的印花稅。
兩部門通知執行期限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自執行之日起的已征稅款,除以貼花方式繳納的印花稅外,依申請予以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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