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僅要提升科研院校基礎性、公益性育種創新能力,加強科研院校與種子企業的戰略合作,也要求我國盡快形成具有較強競爭力的大型種子企業,不斷提高種子的科技含量,培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產、優質、穩產的良種,從而提高國際競爭力。
改革開放40年來,我國實現了糧食從供給不足向結構性過剩的巨大轉變,種業發揮至關重要的作用。以育種科研為中心,良種推廣與傳統農藝結合,是我國在較短時間解決糧食短缺問題的寶貴經驗。
當前,在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農業綠色發展同步推進的大背景下,一批品質優良、高產穩產、適應性廣、抗病性強、適合輕簡化栽培等綜合性狀較為協調的品種得以選育和推廣,正推動新一輪品種更新換代。
市場需要好種子
“中國糧主要用中國種”,這似乎是老生常談的問題,農業農村部早在三年前表示我國已經做到了。
但種業人仍忘不了國內種業市場放開后,民族種業發展遭遇的巨大壓力,即“洋種子”席卷而來。2011年之前,“保守估計,孟山都、杜邦和先正達這3家國外種子企業控制著世界78%的玉米市場。”農業農村部對外經濟合作中心發展研究所副所長陳瑞劍告訴記者。
實際上,發達國家種業有著上百年市場化歷程,我國自2000年開始實施《種子法》后才真正邁入市場化進程。2011年以來,國務院先后印發一系列文件,《種子法》全面修訂,一系列措施吹響了民族種業振興的號角……
幾年來,國內突破性優良新品種不斷涌現,民族種業的“失地”正在收復。以“京科968”“隆平206”“濟麥22”“Y兩優1號”等為代表的玉米、小麥、水稻品種正大面積推廣,國產品種主導地位進一步鞏固,一批自主研發的突破性品種增長勢頭強勁。
“我們這里2009年開始種玉米,用的是‘先玉335’的種子,不過現在1萬多畝地基本換成國產的‘良玉99’了。”遼寧省昌圖縣寶力鎮種糧大戶張強告訴記者。
農業農村部種子管理局局長張延秋介紹,目前國外品種市場份額呈下降趨勢,我國自主選育的玉米品種占85%以上、蔬菜品種占87%以上,水稻、小麥、大豆、油菜全部為自主品種,做到了中國糧用中國種。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實現了新一輪的品種更新換代,良種在農業科技貢獻率中的比重穩定在43%以上。
實踐證明,好品種不缺市場。廣西金卡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卡農業)以1550萬元買下廣西農科院水稻所(以下簡稱水稻所)的“豐田1A”及其系列品種獨占開發經營權就是例子,這次交易創造了華南稻區轉讓價新高。
金卡農業總經理夏州藩向記者介紹,他正是看中了“豐田1A”及其系列品種田間表現*、抗性強、產量高、品質好的優良特性,“有好品種才能立于不敗之地”。
“剛買下不久,就接到區內外種植大戶的多個大單。”夏州藩表示,這次交易物有所值。
記者了解到,金卡農業自從獲得“豐田1A”及系列品種經營權后,在水稻所全方位技術支持下,品種累計推廣面積達100多萬畝,實現銷售收入3000多萬元。
好機制實現“共贏”
早在2013年中央農村工作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就強調,要下決心把民族種業搞上去,抓緊培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優良品種,從源頭上保障國家糧食安全。
“不僅要提升科研院校基礎性、公益性育種創新能力,加強科研院校與種子企業的戰略合作,也要求我國盡快形成具有較強競爭力的大型種子企業,不斷提高種子的科技含量,培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產、優質、穩產的良種,從而提高國際競爭力。”在中國工程院院士、中國農科院蔬菜花卉研究所研究員方智遠看來,只有這樣,才能“把民族種業搞上去”,使我國農民使用更多自主培育的良種。
當然,品種轉讓后水稻所并不是完全放手不管。“我們會繼續跟蹤服務,解決推廣過程中出現的一些問題。”水稻所研究員粟學俊告訴記者。
實際上,注重售后服務是我國品種推廣需要注意的問題。
科技部中國科學技術發展戰略研究院研究員趙剛介紹,國外在進行品種推廣時,愿意為農戶種植提供輔導,這樣有利于收集農戶資料和信息反饋,從而幫助實現其育種目標。而目前我國種企更多扮演代理商的角色,賣完種子便完成使命,忽略售后服務。
粟學俊還有一個想法,希望與金卡農業合作后,利用五六年的時間創新出新恢復系,配制出更好的品種。
水稻所黨支部書記秦鋼介紹,在“豐田1A”及系列品種實現成果轉化之前,水稻所品種權轉讓價大多為幾十萬元,*多不超過200萬元一個品種。
據介紹,水稻所根據國家和廣西科技成果轉化相關規定,就“豐田1A”及系列品種成果轉化收益按照7:3比例由育種團隊和所在單位進行獎勵分配。
“可以說,這次成果轉化極大地調動了全所科技人員的科技創新積極性和工作熱情。”秦鋼表示,“豐田1A”及系列品種成果轉化不僅使水稻所科研氛圍得到前所未有的提升,而且為廣西本土種子企業的發展注入了強有力的動力。
育種家和農民都要保護
實際上,與發達國家推廣商業化育種以及要求完全保障原始品種權人權利的國情不同,我國實施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后,實現品種權保護與行業發展、原始育種者與轉育品種的產權人之間新的利益平衡成為討論熱點。
1999年4月23日,我國正式加入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成為第39個成員。而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有1978年和1991年兩個文本,目前我國采用的是1978年文本。
記者了解到,上述兩個文本在保護方式、國民待遇、必須或可以保護的植物屬和種、受保護的權利和范圍等方面都存在不同之處,育種界更期待國家采用1991年文本。
中國農業科學院成果轉化局知識產權管理處處長張熠分析,其中一部分內容可以理解為,1978年文本側重于對農民權益的保護,1991年文本側重于對育種家權益的保護。這樣一來,對兩個文本的爭論就聚焦在到底是側重于保護農民權益還是育種家權益。
從事玉米育種的北京農林科學院研究員趙久然提到,通常所說的“實質性派生品種”即1991年文本中的“依賴性派生品種”。和大多數育種家一樣,他指出1978年文本并不利于原始創新。
“實質性派生品種”可以申請并獲得植物新品種權,但對其進行生產、繁殖或者銷售等商業化應用時,需征得原始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的同意。因此,“實質性派生品種”強調保護原始植物新品種權人的合法權益。這也是行業人士多次呼吁植物新品種保護加入1991年文本內容的重要原因。
盡管“實質性派生品種”曾經在新《種子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中露臉,但并沒有出現在*終版的新《種子法》里。
有業內人士曾撰文指出,一方面,如果過分保護育種家而限制農民的權益,農民購買種子的成本就會增加,不僅影響農民生產的積極性也不利于新品種的推廣。
另一方面,如果過分保護農民而限制育種家的權益,農民在很多情況下無須購買種子、支付費用,育種家的智力成果得不到尊重和回報,自然會打擊育種行業的發展。
不難發現,實質性派生品種的開發應用對我國新品種推廣的影響,是我國為適應國內外植物新品種保護戰略發展形勢所必須面對的關鍵問題。
專家建議,應提高品種審定門檻,嚴格審查品種,從源頭上控制品種推廣數量,積極通過行政推動和科技項目示范加大主導品種的推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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