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藥登記管理辦法》,農藥登記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藥登記證持有人應當向農業農村部申請變更:
1.改變農藥使用范圍、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劑量的;
2.改變農藥有效成分以外組成成分的;
3.改變產品毒性級別的;
4.原藥產品有效成分含量發生改變的;
5.產品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的;
6.農業農村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變更農藥登記證持有人的,應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向農業部申請換發農藥登記證。登記變更后,登記證號不變,有效期不變。
申請農藥登記變更,有以下幾點需要注意:
1.原藥(母藥)質量規格或組分變更:可以含量變更,但不能低于國家標準。
2.制劑質量規格或組分變更:不是含量變化或申請含量變更,而是指標變更。
如企業登記了4%阿維菌素乳油,登記變更不能改變制劑中有效成分阿維菌素的含量,只能改變除有效成分以外的組分,如安全劑、穩定劑、水分等。
3.毒性級別變更:毒理報告可用原來或新的報告,評審委員會逐個評審,審核流程嚴格,切勿隨意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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