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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圖)
農業網   時間:2018/12/20 10:07:00  來源: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閱讀數:358

土壤

  *條 為落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責任,強化監督考核,管控土壤環境風險,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海南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瓊府〔2017〕27號),參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評估考核規定(試行)》(環土壤〔2018〕4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各市縣政府(含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下同)《海南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以下簡稱“省土十條”)2018年至2020年實施情況的年度評估和終期考核。

  第三條 評估和考核工作堅持統一組織協調、部門分工負責,強化風險管控、突出重點工作,定量與定性相結合、行政考核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評估和考核內容包括土壤污染防治目標完成情況和土壤污染防治重點工作完成情況兩個方面。年度評估內容是土壤污染防治重點工作完成情況;終期考核內容是土壤污染防治目標完成情況,兼顧土壤污染防治重點工作完成情況。

  土壤污染防治重點工作包括: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源頭預防、農用地分類管理、建設用地準入管理、試點示范、落實各方責任及公眾參與等六個方面。

  土壤污染防治目標包括: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兩個方面。

  評估和考核指標及評分細則見附件1,指標解釋及工作要求見附件2。

  第五條 評估和考核采用評分法,土壤污染防治目標完成情況和土壤污染防治重點工作完成情況滿分均為100分,評估和考核結果分為*、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評分90分(含)以上為*、80分(含)至90分為良好、60分(含)至80分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即未通過評估或考核)。

  2019年至2021年,每年年初對各市縣政府上年度“省土十條”實施情況進行年度評估,評估土壤污染防治重點工作完成情況。

  2021年進行終期考核,考核土壤污染防治目標完成情況。按土壤污染防治目標完成情況劃分等級,以2020年度土壤污染防治重點工作完成情況評估結果進行校核。校核評分高于80分(含)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標完成情況評分等級即為考核結果;校核評分低于80分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標完成情況評分等級降1級作為考核結果。

  出現1次年度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終期考核結果不得評為*;出現2次年度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終期考核結果不得評為良好;出現3次年度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終期考核結果為不合格。

  遇重大自然災害(如洪澇、地震等),對土壤環境質量產生重大影響以及其他重大特殊情形的,可結合重點工作完成情況和土壤污染防治目標完成情況,綜合考慮后確定年度評估和終期考核結果。

  第六條 各市縣政府是“省土十條”實施的責任主體,要依據省確定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標,制定本市縣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將目標、任務逐級分解,把重點任務落實到相關部門和企業,合理安排重點任務和項目實施進度,明確資金來源、配套政策、責任部門、組織實施和保障措施等。

  第七條 評估和考核工作由省生態環境廳牽頭,會同省政府相關部門組成評估和考核工作組,負責組織實施。

  土壤污染防治重點工作完成情況的年度評估,實行任務牽頭部門負責制,由任務牽頭部門負責組織對有關重點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評估,形成書面意見,報送省生態環境廳。

  第八條 評估和考核采取以下步驟:

  (一)自查評分。各市縣政府應按照評估和考核要求,建立包括電子信息在內的工作臺賬,對“省土十條”實施情況進行全面自查和自評打分,于每年1月10日前將上年度自查報告報送省生態環境廳,抄送省政府辦公廳和“省土十條”各任務牽頭部門。2018年至2020年年度評估自查報告應包括土壤污染防治重點工作完成情況;終期考核自查報告應包括土壤污染防治目標完成情況。

  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相關部門形成海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自查報告,于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自查報告報送省政府審定,由省政府辦公廳報送生態環境部,抄送國務院辦公廳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各任務牽頭部門。

  (二)部門審查。“省土十條”各任務牽頭部門會同參與部門負責相應重點任務的評估和考核,結合日常監督檢查情況,對各市縣政府自查報告進行審查,形成書面意見,于每年2月15日前報送省生態環境廳。

  (三)組織抽查。省生態環境廳會同有關部門采取“雙隨機”(隨機選派人員、隨機抽查部分地區)方式,根據各市縣政府的自查報告、各牽頭部門的書面意見和環境督查情況,對被抽查的市縣進行實地評估和考核,形成抽查評估和考核報告。

  (四)綜合評價。省生態環境廳對相關部門審查和抽查情況進行匯總,作出綜合評價,于每年6月底前形成年度評估結果報告省政府。2021年6月底前,形成終期考核結果報告省政府。

  第九條 評估和考核結果經省政府審定后,由省生態環境廳向各市縣政府通報,并交由組織部門和審計部門分別作為對各市縣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評估和考核結果將作為土壤污染防治相關資金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

  對未通過年度評估或終期考核的市縣,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見,整改完成前,暫停審批有關市縣重點行業企業建設項目(民生項目與節能減排項目除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整改不到位的,要約談有關市縣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對土壤環境問題突出、區域土壤環境質量明顯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眾反映強烈的市縣,要約談有關市縣政府和省級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

  對評估和考核結果為*和進步較大的市縣政府進行通報表揚。

  第十條 在評估和考核中對干預、偽造數據或沒有完成目標任務的,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在評估和考核過程中發現違紀問題需要追究問責的,按相關程序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辦理。對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根據有關規定和情節輕重,予以通報、誡勉、責令公開道歉、組織調整或組織處理、紀律處分;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調離、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終身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 各市縣政府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各自實際情況,對本市縣“省土十條”實施情況開展評估和考核。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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