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大力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充分發揮現代農業產業園(以下簡稱“產業園”)省級財政補助資金的引導作用,規范產業園運作,確保績效目標實現,奮力實現現代農業產業園建設走在全國前列,現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產業園績效評價,是指根據產業園建設目標和管理要求,運用科學、合理的績效評價指標和方法,對產業園建設情況、資金使用進度、目標實現程度、產業園運營管理情況等進行客觀、公正的績效評價。績效評價對象為享有省級財政資金補助的粵東西北地區(含惠州、肇慶市和江門恩平、開平、臺山市)現代農業產業園建設的責任主體、實施主體,并對產業園建設進行綜合績效評價。
未享有省級財政資金補助的珠三角地區(不含惠州、肇慶市和江門恩平、開平、臺山市)現代農業產業園所在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負責本轄區產業園建設績效評價,將評價結果報省農業農村廳。
第三條 績效評價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科學規范。績效評價嚴格執行規定的程序,按照科學規范可行的操作要求,采用分析績效評價為主,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開。績效評價遵循真實、客觀、公正、透明的要求,通過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具體績效評價工作,并依法公開績效評價結果接受監督。
(三)激勵引導。發揮績效評價的導向作用,激發產業園建設責任主體、實施主體的積極性,合力推進產業園建設。
第四條 績效評價主要依據包括:
(一)國家及省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及行政規章、規范性文件;
(二)產業園主要實施主體財政資金年度會計報告及相關資料;
(三)省農業農村廳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五條 省農業農村廳組織開展產業園建設績效評價工作,并將績效評價結果報告省政府,抄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負責組織對財政資金使用開展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六條 產業園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省農墾總局、省供銷社、省級農業教學科研院校為產業園建設責任主體,負責本轄區(或本系統)產業園建設統籌推進和組織管理工作,負責組織開展產業園運行績效年度自評,定期向省農業農村廳報告產業園建設管理情況、省級財政資金使用進度及其他重大事項。
第七條 績效評價方式采取自評和委托第三方機構復評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八條 績效評價指標包括產業園工作機制、制度保障、運營管理、帶動效應、量化指標等內容。績效評價指標按照以下要求設置:
(一)目標明確。績效評價指標應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要求,符合深化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農業高質量發展的要求。
(二)指標量化。績效評價指標應從數量、質量、時效、成本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可持續影響、社會滿意度等方面進行細化,盡可能定量表述。
(三)科學合理。量化績效評價指標應符合現代農業運作規律和客觀實際。
第九條 對產業園運營機構的績效評價指標,包括規劃布局、主導產業、項目建設和資金使用進度、帶動農民增收、撬動工商資本投入、運營管理、科技支撐、品牌建設等指標。
產業園年度績效評價指標體系詳見附表。
第十條 績效評價分值的計算。
績效評價分值的計算采用綜合評分法,通過加權匯總各項績效評價指標具體分數,得到*終的綜合績效評價分值。
第十一條 績效評價分為年度績效評價和綜合績效評價。年度績效評價一般按預算年度組織開展。綜合績效評價在產業園建設驗收后組織開展。
第十二條 年度績效評價程序包括:
(一)自評自查。產業園責任主體按照本辦法要求開展績效自評工作,并將自評報告及相關材料于翌年1月底前按要求報省農業農村廳。
(二)審核復查。省農業農村廳組織對產業園建設責任主體提交的自評材料進行審核,在翌年3月底前形成評價結果和績效評價報告報省政府,并抄送省財政廳、審計廳。
第十三條 在產業園建設驗收后5個月內,組織開展對批準建設產業園以來整體運作管理情況的綜合績效評價,形成績效評價報告報省政府。
第十四條 績效評價結果采取評分與評級相結合的形式,績效評價結果以百分制表示,分為優、良、中、差四個等次。其中:得分90分及以上為“優”等次;得分75-90分(不含90分)為“良”等次;得分60-75分(不含75分)為“中”等次;低于60分為“差”等次。
第十五條 產業園績效評價結果及相關情況以適當形式在廣東農業信息網等官方網站向社會公開。
第十六條 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下一步改進產業園建設工作的重要依據。對工作突出、績效評價結果好的產業園建設責任主體和有關實施主體給予表揚。對績效評價結果為“差”等次的,該產業園建設責任主體和有關實施主體應進行整改,并在限期內將整改情況及時報送省農業農村廳。對績效評價中發現的問題將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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