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農業農村部公布《農業農村部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決定》中提及4部涉及農藥管理的規章。
《決定》指出,農業農村部對與政務服務“一網通辦”不相適應的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經過清理,農業農村部決定對5部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其中4部涉及農藥管理。具體修改如下:
一、將《農藥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修改為:“申請人應當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原規定為:“申請人應當同時提交紙質文件和電子文檔,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二、刪去《農藥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款(原規定為:“申請農藥生產許可證的,應當向生產所在地省級農業部門提交以下材料:……(二)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即申請農藥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無需向生產所在地省級農業部門提交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刪去《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款(原規定為:“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提交以下材料:……(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即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者,無需向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提交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四、刪去《農藥登記試驗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款(原規定為:“申請承擔農藥登記試驗的機構應當向農業部提交以下資料:……(二)法人資格證明復印件,或者法人授權書;”)、第十七條第二款(原規定為:“開展新農藥登記試驗的,應當向農業部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二)境內外研發及境外登記情況;”)。即申請承擔農藥登記試驗的機構,無需向農業部提交法人資格證明復印件,或者法人授權書。開展新農藥登記試驗的,在向農業部提出申請時,無需提供境內外研發及境外登記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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