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城市建設的需要,越來越多的農村集體土地被征為國有,其中留用地的問題越來越受到村民關注。什么是留用地?其是指國家征收農村集體土地后,按實際征收土地面積的一定比例,作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發展生產的建設用地。
根據規定,留用地的使用權及其收益全部歸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應當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名義進行登記,不得以個人名義登記。
留用地用途受哪些限制?根據有關規定,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按照建立城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的要求,從產業類型、用地標準、環保要求、建設指引等方面,引導留用地開發建設管理。
在性質上,根據《廣東省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留用地應當依法轉為建設用地。原則上保留集體土地性質。在城鎮規劃區范圍內的留用地可征收為國有土地。
留用地的使用權也是可以出讓的,但應當參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公開交易的程序和辦法,通過土地交易市場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進行。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獨)資注冊成立的公司、企業使用留用地的除外。
根據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轉讓以無償返撥方式取得的國有留用地使用權的,不需補辦土地有償使用手續和補繳土地出讓金。但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國有留用地使用權或出讓、轉讓、出租、抵押集體留用地使用權,須經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流轉方案應在本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公示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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