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隨著河南省新鄉市正在制定中的《新鄉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下稱《條例》)征集意見活動的開展,各界群眾反響熱烈。有群眾建議,把規模以下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措施納入《條例》,徹底解決畜禽養殖業污染問題。
作為環境執法人員,市環境監察支隊人員在基層檢查過程中發現,部分鄉(鎮)、村存在規模以下畜禽養殖場,糞便污水對周邊環境造成一定影響。但由于沒有相應的執法依據,給懲處監管帶來一定困難。他們建議,把規模以下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措施納入《條例》,對其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和環保措施不達標如何進行懲處進行明確規定,使監管查處工作有法可依,堵截畜禽養殖業污染漏洞。
據了解,我國《環境保護法》《環境影響評價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及國務院《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均對規模化的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的污染防治措施、未落實污染防治工作的罰則作出明確規定,但是對數量龐大的規模以下畜禽養殖企業污染防治工作未作任何規定,導致這些畜禽養殖企業即使嚴重污染水環境,也沒有執法依據督促其進行整改工作。
新鄉市雖然劃定了禁養區,關閉搬遷了74家規模化養殖場,但禁養區內規模以下畜禽養殖企業的環境管理工作卻面臨法律盲點。規模以下畜禽養殖企業的水污染問題,已經成為新鄉市持續改善水環境質量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之一,有必要將其納入《條例》加以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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