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鄉賢”成為熱詞,許多人認為鄉賢能夠改善鄉村治理,在一定程度上緩解農村人才缺乏的問題,在引導價值觀念、拓寬資源渠道、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起到促進作用,鄉村振興也離不開鄉賢的參與。然而,自鄉賢提出以來,反對聲音也一直不斷,*近“警惕鄉賢”呼聲再起。
反對鄉賢的觀點無非有幾個方面:一是對鄉賢的認識還存在一定偏差,將鄉賢等同于舊社會的土豪劣紳;二是對鄉賢不信任,將鄉賢等同于社會資本,認為他們動機不純,是為自身謀利;三是否定鄉賢在鄉村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認為農村有村“兩委”班子,沒必要讓鄉賢來參與;四是認為鄉賢也存在貪污腐敗和以權謀私,某些“假鄉賢”可能變成“新村霸”。
鄉賢確實是鄉村治理的一種手段,但其效果如何取決于怎么運用。運用得當,就會為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穩定做出貢獻,運用不好,可能會演變成危害鄉村社會的新勢力。因此,制度設計就非常關鍵,一個重要原則是鄉賢必須以黨組織為核心,在村鎮“兩委”的領導下進行工作。
山東省鄒城市唐村鎮通過積極探索,構建了“支部+”鄉賢運行機制,以基層黨組織為核心,建立鄉賢理事會和鄉賢工作制度,讓鄉賢在社會治理、公共服務、反哺家鄉中發揮積極作用,成為村“兩委”的“智囊團”和“好幫手”。分析鄒城市唐村鎮的“支部+”鄉賢模式,有以下幾個特點值得借鑒:
堅持以黨組織為核心。鄉賢在黨支部領導下開展工作,必須和黨組織保持高度一致。堅持“協助不代替,補位不越位”,嚴格區分鄉賢議事管事職能與村“兩委”行政職能,發揮其補位和輔助作用。同時,吸納*的鄉賢和青年擴充黨員隊伍,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
建立鄉賢考核退出機制。完善嚴格考核機制,建立鄉賢榮譽激勵機制,健全獎評機制,評選并表彰鄉賢工作先進集體及個人。讓鄉賢接受社會群眾監督,對作出積極貢獻的鄉賢給予表彰獎勵,對不適合擔任鄉賢的人員予以退出。
推動鄉賢類型的多樣性。不僅發展“官鄉賢”和“商鄉賢”,也大力推行“德鄉賢”和“文鄉賢”,以及年輕有為的青年鄉賢、巾幗鄉賢。積極發展“小鄉賢”,促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健康成長。
將鄉賢與其他治理手段相結合。將鄉賢與科教單位、大學生、基層駐村干部、社會熱心人士等力量結合起來,多渠道多途徑促進鄉村發展。加強與高校合作交流,建立教學實習基地和研究中心,為新鄉賢建設和鄉村治理提供智力支持。
鄉村治理,只有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才是根本。然而,在農村人才缺失、資源匱乏、法治薄弱等情況下,鄉賢可以成為基層黨組織的有效補充,對農村社會發展和實現鄉村振興產生促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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