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子是*基本的農業生產資料之一,也是農林科技進步的重要載體。種子產業的健康發展,直接關系到農產品的產量和質量,關系到農林業增產、增收。3月29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會議通過了《山東省種子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品種審定制度是《種子法》規定的一項重要制度,在我國已實行多年,取得了明顯成效。《條例》結合山東省實際,作了進一步細化和補充。在第十九條規定了“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分別設立農作物品種和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品種審定委員會應當建立審定檔案,保證可追溯”的內容,對種子品種進行審定,防止不合格的種子進入市場,防止種子亂引濫繁,給農業、林業生產造成損失。
維護種子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是《條例》的重要內容。《條例》在制定過程中作了諸多制度設計。
一是《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種質資源保護、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經營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建立完善種子質量追溯體系,依法規范市場秩序,維護種子使用者合法權益”。
二是建立種子投訴舉報制度,公開種子案件投訴舉報聯系方式。《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健全完善種子投訴和舉報制度,公開投訴和舉報方式,并對接到的投訴和舉報依法進行處理”。
三是加強種子執法,保護農民合法權益。《條例》在第五十三條對加強種子執法,依法查處生產經營假、劣種子和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等違法行為,保護種子生產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作出了具體規定。
“隨著互聯網的發展,通過網絡交易種子的活動越來越普遍,在實際工作中有必要對通過網絡交易平臺銷售種子的活動加強監管。”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石曉說。
《條例》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的表述,在第三十七條規定:“通過電子商務平臺交易種子的,經營者應當在銷售網頁的明顯位置顯示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備案文件等,并提供紙質發票或者電子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電子商務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平臺內種子經營者的身份、聯系方式、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備案文件等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加強對網絡交易種子行為的監管,防止假種子、劣種子進入流通市場。
《條例》強調加強種業科技創新和成果轉換,發揮農業大省在種業新品種創新培育的領先優勢。第十七條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種業科技創新投入,制定實施種業轉型升級方案和良種研究開發計劃,支持育種的基礎性、前沿性和應用技術研究,鼓勵種子企業培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優良品種,扶持本地優勢特色品種選育和成果轉化”“鼓勵、支持種業企業與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開展良種選育聯合攻關,強化種業關鍵共性技術研究,加強商業化育種中心和科技平臺建設,扶持骨干種子企業和優勢特色種子企業對新品種的選育、開發和推廣”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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