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為進一步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浙江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下發了《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隨著18條規定和責任“清單”的出爐,今后碰到環境問題“該找誰”、“誰監管”等問題將全面厘清解決。
《規定》明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堅持黨政同責和一崗雙責。黨委、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及環境質量負總責。黨委、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是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責任人,負主要領導責任;其他有關負責同志在職責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
在《規定》中,超過四分之三的篇幅詳述各級各界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職責。不僅各級人大、政協、紀委監委、法院、檢察院的職責一目了然,而且省直37個黨委、政府職能部門也是權責明晰。
同時,《規定》中指出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的落實,建立并實施年度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納入督促檢查范圍,推動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和各項決策部署落到實處。
其中縣級以上黨委要完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機制,加大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追究力度。縣級以上政府要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相關規定給予激勵;對工作不力、造成環境損害和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依法嚴格責任追究。
對于未能正確履行生態環保責任的,《規定》明確,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浙江省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等追究責任。
此外,《規定》還在各級人大、政協、紀委監委、法院、檢察院和省委組織部中加入了“監督”職能,督促各級各部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的落實。
《規定》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無疑將促使各級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做好生態環境的守護者,看好各自的“責任田”,讓上下同欲、齊抓共管真正體現在生態環境保護的成果上,真正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對優美生態環境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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