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農業農村部法規司在江西省南昌市召開鄉村振興立法工作座談會,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有關會議精神,總結農業農村立法工作成效和經驗,分析當前農業農村立法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部署加強和改進農業農村立法工作,研究討論鄉村振興立法相關問題,推動新時代農業農村立法工作實現新提升、邁上新臺階。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和司法部有關負責同志出席會議,來自全國各地農業農村法規系統的代表見仁見智暢議鄉村振興立法相關問題,緊緊圍繞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推進立法工作,依法保障鄉村有人振興、有地務農、有錢發展各抒己見。
農業農村立法任務繁重
當前,以農業法為核心的農業法律體系已經形成,農業領域共制定現行有效法律15部、行政法規28部,農業技術推廣法、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種子法、畜牧法、漁業法等農業各領域的法律日益完善,農業農村經濟管理總體實現有法可依。然而,這些法律大多側重產業發展,針對鄉村發展方面的法律還有所欠缺,特別是尚欠缺一部促進鄉村全面發展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補齊農業農村法律體系的短板弱項,依舊任重道遠。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均涉及一批農業農村立法項目。農業農村部法規司司長宗錦耀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國務院立法計劃要完成的15部法律法規項目中,既有鄉村振興促進法這樣的綜合性、支柱性法律,也有土地管理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等涉及基本制度、部門職責的法律,還有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漁業法等涉及整個產業發展的基礎性法律。無論是制定新法律,還是修訂現行法律,如何把握新時代新特征、適應新任務新要求,如何圍繞鄉村振興搞好制度建設,使之符合中央要求、契合現實需要、滿足群眾期待,都需要認真研究。
鄉村振興亟待依法護航
黨的十九大提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以后,中央展開一系列部署,明確提出要制定鄉村振興促進法。今年1月,全國人大農委成立鄉村振興促進法起草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目前已起草一部初稿,各級農業農村部門積極配合,全力以赴做好制定鄉村振興促進法的各項工作。
鄉村振興促進法,將是一部有關鄉村發展、城鄉融合的上位法。圍繞初稿,本次座談會上,各地農業農村法規系統的與會代表各抒己見,從不同角度建言獻策,呼吁進一步明確、細化依法護航鄉村振興的具體內容,明確需要通過法律規定鄉村振興*限度必須做成什么樣,明確必須依法保障鄉村有人振興、有地務農、有錢發展……
鄉村振興必須重視人才支撐,湖北省、湖南省代表對此建議,立法應增加對基層干部隊伍建設和公共服務部門人才培養、引進、交流的相關規定,從法律層面建立強化“三農”干部隊伍建設的育人、選人、用人、留人導向。
建設法治鄉村,落實到立法規范上,上海市代表建議將鄉村振興戰略法定化,明確包括各級政府、相關部門、基層組織、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社會等不同主體各方面的具體權利義務;明確鄉村振興戰略的體制機制,明確誰來投入、誰來建設、誰來管理等等。
異曲同工。安徽省代表同樣主張集成創新,依法作出具體制度安排,完整體現農業農村優先發展要求。對重塑工農城鄉關系、農民利益維護、農村可持續發展、農業安全保障和農村政治、經濟、社會治理等方面也要作出細化的、實質性法律規定。
黑龍江省代表提出,鄉村振興立法應當明確各部門、各級政府、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責任,規范其行為。重點要明確縣級政府在鄉村振興中發揮主體作用;強化財政投入等各類支持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優惠政策;引導各種生產要素優先向農村配置,各類人才優先向農村聚集。同時,呼吁通過立法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權分置”制度;完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完善農業支持保護制度;建立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養生息制度;建立農村貧困學生資助制度;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完善農村社會救助和*生活保障制度;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產權流轉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建立農村宅基地“三權分置”和宅基地有償使用制度;建立*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治理體系制度。
針對鄉村振興法律體系構建,江西省代表關注角度則有所不同。結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的實施意見》,他們建議將“在鄉鎮實行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組建統一的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以鄉鎮和街道名義開展執法工作”的內容寫入鄉村振興促進法中,為下一步推進基層整合執法力量提供立法依據。同時,建議鄉村振興促進法明確:將進一步加強鄉鎮和街道黨政綜合(便民)服務機構與服務平臺建設,加強村(社區)綜合服務站點建設,推動基本公共服務事項進駐村(社區)辦理,推進村級便民服務點和網上服務站點全覆蓋。
保障權益助推城鄉融合
構建鄉村振興法律體系,必須從注重農業法治建設向注重農業農村法治建設轉變,從注重政策促進向注重政策促進和法治促進并重轉變,從注重產業發展保障向注重產業發展保障和農民權益保障并重轉變。
基于對“三個轉變”的自覺認識,圍繞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推進立法工作,多省農業農村部門針對初稿提出進一步完善意見。北京市代表建議注重條文內容的規范性與約束性,體現可操作性與穩定性,內容設置上注重把握與其他法律的銜接。云南省代表也建議強化法律條文的可操作性,進一步厘清對政府職能職責、社會公眾權責的規定。天津市代表建議進一步梳理鄉村振興促進法與農業法的關系,建議將初稿部分公文語言修改為法言法語等。
作為一部定方向、管長遠的綜合性“三農”法律,陜西省代表建議增加農村和農民方面的內容比重。同時,與城市相比,廣大農村地區的公共服務能力仍然薄弱,基礎設施依然落后,要實現鄉村振興,需下大氣力徹底改變農村落后面貌,提升農民生活品質,建議增加有關農村的教育、醫療、養老、文化等公共服務和路、水、電、房、網等基礎設施的內容比重。無獨有偶,湖北省代表也建議按照教育、醫療、衛生、養老、就業等方面,增加對民生保障與公共服務的規定?;陬愃圃颍轿魇〈斫ㄗh增加農村改革的內容和文化建設、組織建設的內容。
鄉村振興涉及范圍廣、立法難度高,如何甄別和提煉問題,選擇適合通過立法進行規范的重點內容,實實在在考驗立法智慧。廣東省代表建議把鄉村基礎設施和基本公共服務作為重中之重,在法律層面保障鄉村基礎設施完善,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他們同時建議對于現有文件提出的重要政策概念,要通過技術手段賦予法律含義,處理好法律邏輯,完善法律表述,強化可操作性。比如: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可以通過具體內容表達含義;對鄉村基礎設施,要從規劃、建設、管理、維護等各方面予以規范;對基本公共服務,要明確內容和標準;對大量原則性及鼓勵性、支持性條文,選擇部分重點賦予具體內容,明確鼓勵和支持措施;對于組織登記、稅收優惠等中央專屬立法權的內容,應當具體,以便落實。
浙江省代表建議在立法重點內容上,堅持干部配備上優先考慮、要素配置上優先滿足、資金投入上優先保障、公共服務上優先安排的“四個優先”原則,著重突出在鄉村振興規劃引領、農業新業態培育、農業支持保護、小農戶與現代農業銜接、鄉賢回鄉村、青年回鄉村、農村公共文化服務、鄉村傳統文化保護、農業綠色發展、農村“三大革命”、村莊環境管護長效機制、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構建、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確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村集體經濟發展壯大、區域協調發展以及投入保障、用地保障、金融保障、隊伍保障等方面,明確構建相應的法律制度規范。
回應關切明確重點領域
鄉村振興立法,不僅關乎農民兄弟利益,同樣牽動社會各界目光。按照構建以鄉村振興促進法為核心、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支撐的“1+X”鄉村振興法律體系的要求,上海市代表系統梳理了鄉村振興立法的重點領域:
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依法保障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多種形式規模經營,健全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創新農村金融保險制度,強化金融機構支持“三農”義務和責任,創新農村金融服務方式,加快發展新型農村金融組織,大力發展農業和農村保險;改革農村集體產權制度,科學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明晰集體所有產權關系,發展新型集體經濟。管好用好集體資產,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集體經濟運行新機制,促進集體資產保值增值;建立農村建設體制機制。對農村規劃、村莊布局、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等方面,提出相對明確的城鄉邊界和規范預期,在此前提下確定建設投入的長效機制,明確政府主導、各方參與的工作推進體制;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推進城鄉要素平等交換和公共資源均衡配置,建立合理有序的城鄉人口流動機制。
對這些立法熱點難點問題,同上海一樣,多省農業農村部門也給出建議:廣東省代表建議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核心內容寫入鄉村振興促進法,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登記、職能、管理以及成員權益等事項;安徽省代表建議鄉村振興促進法增加“三權分置”、農民轉業轉崗進城落戶、農業社會化服務、農業資源保護、農業新型經營主體培育、特色農業保險等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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