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土地儲備管理,提高土地市場的調控和保障能力,促進土地資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新修訂的《合肥市土地儲備實施辦法》(市政府令第203號)將于2019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新修訂的《合肥市土地儲備實施辦法》共二十七條,重點對以下問題作出規定:
一是強化了土地儲備計劃管理,明確市土地儲備中心要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年度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二是針對當前存量土地收購補償標準偏低的問題,在學習借鑒兄弟城市經驗做法的基礎上,通過抽樣測算調查分析,提高了補償標準,同時明確禁止土地使用權人故意閑置土地以申請收購取得土地補償收益。
三是強化了儲備土地污染防治責任,要求土地使用權人或有關責任人必須做好土地的污染防治工作。
四是對收儲土地的前期開發利用、管護以及儲備資金來源和使用要求等作出了具體規定,以確保土地儲備管理工作順利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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