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村黨組織、村委會的關系如何?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屬于特別法人,是以土地等集體所有財產為紐帶,承擔管理集體資產、開發集體資源、發展集體經濟、服務集體成員等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服務的基層經濟性組織,依法代表集體成員行使集體資產所有權,享有獨立經濟活動自主權。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部分修改,2017年10月24日通過)總綱規定“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本質的特征,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優勢。黨政軍民學,東西南北中,黨是領導一切的。”第五章第三十二條規定“黨的基層組織是黨在社會基層組織中的戰斗堡壘,是黨的全部工作和戰斗力的基礎。”第三十三條規定“街道、鄉、鎮黨的基層委員會和村、社區黨組織,領導本地區的工作和基層社會治理,支持和保證行政組織、經濟組織和群眾自治組織充分行使職權。”
根據《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第九條第三款規定:村黨組織“領導和推進村級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開展自治活動。領導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共青團、婦代會、民兵等群眾組織,支持和保證這些組織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職權”。
村委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負責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村民委員會應當尊重并支持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伙的合法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村黨組織、村委會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屬于性質不同、權能不同、難以相互替代的農村基層組織,只有處理好他們的關系,才能確保集體經濟的發展壯大。村黨組織主要發揮好領導核心的作用,領導和支持基層各類組織依法行使職權;村民委員會主要依法開展群眾自治工作,搞好自治管理和公共服務,其領導成員逐步實行在常住人口中選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主要負責集體資產的運營和管理,理順集體資產收益分配關系,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其領導成員由具有選舉資格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選舉產生。
要進一步突出“東西南北中,黨政軍民學,黨是領導一切的”這一基本原則,在村黨組織的領導下,健全群眾自治組織和集體經濟組織功能相互支撐、職能相對獨立的基層治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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