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農業農村(畜牧)局: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生豬屠宰行業管理,保障生豬產品質量安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鮮、凍豬肉及豬副產品 *部分:片豬肉》(GB/T 9959.1-2019)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要求,現就加強種豬屠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不得剝皮、分割且應當明確標識
自2019年10月1日起,各生豬定點屠宰企業不得將屠宰的種公豬、種母豬和晚閹豬加工成無皮片豬肉,不得將種公豬、種母豬和晚閹豬的片豬肉加工成分部位分割豬肉。種公豬、種母豬和晚閹豬的片豬肉應當按照《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肉品品質檢驗相關證章制作式樣的通知》(商秩字〔2009〕11號)要求,分別在片豬肉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上加蓋“種豬”或“晚閹豬”標識印章。
二、限期拆除有關剝皮、分割設施設備
專營或兼營種豬屠宰的企業要于2019年9月30日前徹底拆除有關剝皮、分割設施設備。參與2019年生豬定點屠宰資格審核清理企業一律按浸燙、脫毛加工工藝標準驗收。
三、規范出具動物檢疫證明
駐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官方獸醫要依法履行檢疫和監管職責,嚴格按照《生豬屠宰檢疫規程》開展屠宰檢疫,監督屠宰企業在種公豬、種母豬和晚閹豬的片豬肉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上加蓋“種豬”或“晚閹豬”標識印章,并在動物檢疫證明上備注“種豬”或“晚閹豬”。對將種公豬、種母豬和晚閹豬加工成無皮片豬肉或加工成分部位分割豬肉的,不得出具動物檢疫證明。
四、加強非洲豬瘟風險評估監測
自2019年7月起,按照《河南省非洲豬瘟疫情防控工作應急指揮部關于開展屠宰場非洲豬瘟風險評估監測的通知》(豫防指〔2019〕10號)要求,全省所有專營或兼營種豬屠宰的企業納入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監測網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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