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財政部、應急管理部印發《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指出,救災資金由財政部會同應急管理部管理,財政部負責救災資金預算管理,依法下達預算。應急管理部提出預算管理及救災資金分配建議,指導救災資金使用。
救災資金的支出范圍包括搜救人員、排危除險等應急處置,購買、租賃、運輸救災裝備物資和搶險備料,現場交通后勤通訊保障,災情統計、應急監測,受災群眾救助(包括應急救助、過渡期生活救助、旱災救助、撫慰遇難人員家屬、恢復重建倒損住房、解決受災群眾冬令春荒期間生活困難等),保管中央救災儲備物資,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等應急救援所需租用飛機、航站地面保障等,以及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救災事項。
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的受災地區省級財政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可以聯合向財政部、應急管理部申請救災資金。申請文件應當包括災害規模范圍、受災人口、調動搶險救援人員和裝備物資情況、轉移安置人口數量、遇難(失蹤)人數、需應急救助和過渡期生活救助人數、倒塌損壞房屋數量、直接經濟損失、地方救災資金實際需求和已安排情況等內容。
受災群眾生活救助補助資金主要根據自然災害遇難(失蹤)人員、需應急救助和過渡期生活救助、旱災需救助人員數量,倒損住房數量及國務院批準的補助標準核定。申請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資金的,由省級財政、應急管理部門根據應急部、財政部要求,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本年資金申請。搶險救援補助資金主要根據應急響應級別、直接經濟損失、搶險救援難度、調動搶險救援人員規模等情況核定。
救災資金政策實施期限到2028年。到期后,財政部會同應急管理部對救災資金開展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確定下一階段實施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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