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是從我國農村社會的泥土中生長出來的民主制度,想讓它更富有生命力,就離不開黨的領導、法律監督和政府大力支持。其中發人深思的案件很多:有的村干部通過買票、賄選等手段,長期擔任村干部、霸占村“兩委”的位置,在村委會工程建設、招商招租等活動中牟取非法利益。村干部的作用不可小覷,小到生娃上戶,大到集資修路,都得找村上這些“當官的”,村干部就是百姓的當家人,是共產黨與人民群眾*直接的紐帶。
現實生活中,很多人把村民自治等同于“選舉”,把各項民主權利都簡單歸結在一張選票上。其實,村民自治既包括選舉民主,還包括協商民主,村民有權對不符合公共利益的村務治理說“不”。選上了村干部并不意味捧上了“鐵飯碗”,群眾不滿意、不信任,自然有權再給村干部投一張反對票。這是憲法和法律賦予村民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權利,也是村民自治制度的魅力所在。
近些年來,村民自治在體現村民意志、保障村民權益、激發農村活力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實踐也反復證明,實現村民自治并不意味著黨委政府就可以不管不問、聽之任之。貧困村脫貧,既要村民艱苦奮斗、自力更生,也離不開黨委政府扶貧扶智;矛盾多的村“善治”,既要村規民約“約法三章”、照章執行,也離不開黨委政府延伸工作觸角、夯實基層基礎;對于留守老人、婦女和兒童,更應注重社會政策的兜底;對于以權謀私的村干部、危害鄉里的黑惡勢力,必須依法嚴懲。
如今,有一些干擾性、破壞性因素妨礙制度效能的發揮,村民自身的反制力量仍然較為薄弱。面對犯罪團伙的為非作歹,村民們不懂、不敢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恰恰說明黨委政府工作還不到位,村民拿起法律武器的前提,是要有黨委政府的引導和撐腰。
任何制度都不是孤零零存在的,它的成功實踐有賴于和社會文化土壤的相互契合,有賴于整個治理體系的協同配合。村民自治是從我國農村社會的泥土中生長出來的民主制度,想讓它更富有生命力,就離不開黨的領導、法律監督和政府大力支持。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鄉村振興戰略”,要求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自治應以法治為前提,鄉村治理體系能否平穩運行,取決于鄉村治理法治化的進展水平,縣、鄉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應依法加強對村務治理的指導、對農村各類問題的預防和監管,絕不允許任何破壞法治、踐踏自治的行為。自治還應以德治為基礎,進一步培育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增強農村地區集體意識、法治精神和民主氛圍,從根本上鏟除損害自治的土壤。未來伴隨著鄉村治理體系的不斷成熟,村民自治必將更加規范有序、充滿活力。
村民自治有深厚的歷史根基和群眾基礎,是一場偉大實踐。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必將推動村民自治進入新階段,必將為村民自治注入新的強大活力,展示村民自治美好的發展前景。相關專家表示,目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已經實施了20年,加上試行的10年,可能面臨著進一步修改完善,比如法律責任這一章,可進一步加大司法審查力度和追責力度,參照行政訴訟法,降低提起訴訟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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