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北京市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于2018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兑幎ā肪o密結合北京市實際,力求破解當前農機安全監管瓶頸,本著“以人為本、安全*、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呈現三個亮點:一是強化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農業機械所有人的主體責任和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監管責任;二是結合“放管服”改革,強化政府部門服務職能,進一步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三是為控制污染物排放,減少空氣污染,對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污染物排放進行控制,加強環境保護。
據悉,首部《北京市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于1995年8月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3號令發布,在貫徹執行中,先后有過2次補充修改。此次修訂的《北京市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于2018年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7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以市政府令第279號公布實施。此次修訂主要著眼北京市農機安全監管新形勢,根據農業現代化、機械化發展趨勢給農機安全監管提出的新要求,從完善北京市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制度、解決安全監督管理面臨的突出問題、預防和減少農業機械事故的角度,對相關條款進行了修改完善,共有6章47條,主要內容包括:
1.明確適用范圍。將適用范圍確定為農業機械的使用操作及其安全監督管理等活動。并且,根據本市農業機械的使用情況,將微耕機、田園管理機、電動卷簾機等3類使用率高、危險性大、易發生事故的農業機械納入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農業機械范圍,加強監管。
2.完善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體系。一是規定市、區政府加強領導,完善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體系,建立健全農業機械安全生產責任制,將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二是規定市、區農業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財政、安全生產監管、公安交通、環境保護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3.建立健全農業機械安全保障的責任體系。一是明確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和農業機械所有人在內部制度建設、安全培訓、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主體責任;二是明確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配備安全管理人員的要求,并規定安全管理人員的具體職責;三是明確農業機械操作人員的安全操作責任;四是明確農業機械作業雙方在作業服務中的安全責任。
4.補充農業機械事故的處理制度。一是完善農業機械事故報告制度,規定農機監理機構建立值班制度;二是考慮到三夏、三秋農忙時節快速恢復農業生產的需要,規定農業機械事故快速處理機制;三是解決拖拉機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事故的管轄權爭議問題;四是完善農業機械事故的救助機制。
5.細化政府部門服務和監督職能。一是為了控制污染物排放、減少空氣污染、加強環境保護,規定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排放大氣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排放標準,排放不符合標準的,不得在本市作業,并規定為本市享受財政補貼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免費加裝污染物排放控制裝置;二是完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檢驗和注銷制度,規定未取得檢驗合格標志的,不得使用,連續3個檢驗周期未取得檢驗合格標志的,注銷農業機械的證書和牌照;三是明確農機監理機構提供作業服務信息、免費發放安全標志標識、跨區作業服務接待等方面的服務職能;四是完善農業機械的免費安全檢驗制度,明確隱患告知、重新檢驗等要求;五是明確建設全市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信息服務平臺,對農業機械注冊登記、行政執法、安全檢驗、事故處理等事項實行統一管理。
此外,為了確保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的各項制度和措施有效落實,還規定了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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