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藥管理條例》和《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規定,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實行定點經營。按照廣東省農業廳的規劃,梅州市每個鄉鎮只允許限制使用農藥經營點1個(梅州市共118個)。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許可證由省農業廳核發。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除了具備一般農藥經營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熟悉限制使用農藥相關專業知識和病蟲害防治的專業技術人員,并有兩年以上從事農學、植保、農藥相關工作的經歷;
2、有明顯標識的銷售專柜、倉儲場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設施、設備;
3、符合省級農業部門制定的限制使用農藥的定點經營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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