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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新農藥經營許可規范通知書
農業網   時間:2018/6/12 9:13:00  來源:中國農藥網  閱讀數:401

  在新修訂的《農藥管理條例》實行以來,湖南省根據相關事務農藥管理規定,農藥經營者應當按規定依法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2018年8月1日起,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從事農藥經營屬于違法行為。為確保該省的農藥經營許可的規范進展。

  一、農藥經營許可實行一企一證管理

  一個農藥經營者只核發一個農藥經營許可證。一企一證管理是指在省內不可以申報多個許可,只核發一個。農藥經營許可證上的經營主體名稱與工商營業執照的經營主體名稱保持一致。

  二、許可部門

  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許可由省級農業主管部門核發,實行定點經營,實名制購藥。

  限制使用以外的其他農藥經營許可一般由縣級農業主管部門核發。設立的分支機構跨越多個縣(市、區)域,且在同一設區市域,由設區市農業主管部門核發;設立的分支機構跨越多個設區市域的,由省級農業主管部門核發。

  三、農藥經營許可證的申請

  (一)申請主體。農藥經營單位(批發、零售、個人)、部分農藥生產企業(成立獨立銷售公司的;除經營自己企業產品外,還經營其他企業產品的;受托企業銷售被委托加工企業產品的)、農藥外貿公司、從事農藥經營服務的專業化病蟲害統防統治組織和機構。

  (二)不需要辦理農藥經營許可證的情形。專門經營衛生用農藥的;農藥經營者在發證機關管轄的行政區域內設立分支機構的;農藥生產企業在其生產場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農藥,或者向農藥經營者直接銷售本企業生產農藥的。

  (三)申請條件。農藥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農學、植保、農藥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專業教育培訓機構五十六學時以上的學習經歷,熟悉農藥管理規定,掌握農藥和病蟲害防治專業知識,能夠指導安全合理使用農藥的經營人員;

  2、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營業場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倉儲場所,并與其他商品、生活區域、飲用水源有效隔離;兼營其他農業投入品的,應當具有相對獨立的農藥經營區域;

  3、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應當配備通風、消防、預防中毒等設施,有與所經營農藥品種、類別相適應的貨架、柜臺等展示、陳列的設施設備;

  4、有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掃描識別設備和用于記載農藥購進、儲存、銷售等電子臺賬的計算機管理系統;

  5、有進貨查驗、臺賬記錄、安全管理、安全防護、應急處置、倉儲管理、農藥廢棄物回收與處置、使用指導等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6、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熟悉限制使用農藥相關專業知識和病蟲害防治的專業技術人員,并有兩年以上從事農學、植保、農藥相關工作的經歷;

  2、有明顯標識的銷售專柜、倉儲場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設施、設備;

  3、符合省級農業主管部門制定的限制使用農藥的定點經營布局。

  (四)提交材料。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向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1、農藥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湖南省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許可推薦意見表(僅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許可申請);

  3、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4、經營人員的學歷或者培訓證明;

  5、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地址、面積、平面圖等說明材料及照片;

  6、計算機管理系統、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掃描設備、安全防護、倉儲設施等清單及照片;

  7、有關管理制度目錄及文本;

  8、申請材料真實性、合法性聲明。

  申請材料應當同時提交紙質文件和電子文檔。

  (五)關于分支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農藥經營者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農藥經營者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依法申請變更農藥經營許可證,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備案,其分支機構免予辦理農藥經營許可證。農藥經營者應當對其分支機構的經營活動負責。*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的,可以同時申請多個分支機構。每個分支機構都應符合經營者條件,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者的分支機構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應當符合限制使用農藥定點經營規定。農藥經營者的分支機構可以共用其總部的倉庫,作為分支機構的倉庫,而不一定在當地設立相應的倉庫。對這類情形,農藥經營者應當作出相應的說明。

  四、農藥經營許可證的變更與延續

  (一)變更。農藥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農藥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改變農藥經營者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調整分支機構,或者減少經營范圍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變更申請表和相關證明等材料。

  (二)變更后需重新辦證的情形。經營范圍增加限制使用農藥或者營業場所、倉儲場所地址發生變更的,應當按照《湖南省農藥經營許可實施細則》的規定重新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

  (三)延續。農藥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農藥的,農藥經營者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九十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延續。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延續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交申請表、農藥經營情況綜合報告等材料。原發證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申請或者不符合農藥經營條件要求的,不予延續。

  五、農藥經營許可證的補辦與注銷

  (一)補辦。農藥經營許可證遺失、損壞的,應當說明原因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及時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二)注銷。農藥經營者終止農藥經營,應當在三十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注銷手續。

  六、特殊規定

  限制使用農藥不得利用互聯網經營。利用互聯網經營其他農藥的,應當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超出經營范圍經營限制使用農藥,或者利用互聯網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按照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處理。境外企業不得直接在中國銷售農藥。

  七、專門從事批發或進出口貿易等經營者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有關問題

  (一)專門從事批發或進出口貿易等經營者,與普通的農藥經營門店的經營方式有較大的區別,其辦公場所、會議室等場所均可視為營業場所,總面積達到或超過三十平方米;其樣品展示柜可以視為柜臺。

  (二)專門從事農藥出口貿易的企業,其倉庫并不一定在本地(如利用生產企業的倉庫),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應當提供其倉庫具體地址和相關資料(如租賃證明材料、倉庫平面圖等),并對農藥倉庫不在本地作出合理說明。

  八、關于經營人員

  一個經營者(分支機構)應至少有一名符合條件的專職經營人員。

  九、關于現場核查

  (一)需要現場核查的情形。

  1、*申請農藥經營許可的;

  2、農藥經營許可延續、變更時,經營范圍增加限制使用農藥的;

  3、經營場所和倉儲場所發生變化的;

  4、農業主管部門審查材料時認為有必要進行現場核查的。

  (二)核查程序。現場核查實行組長負責制,具體核查程序依據《湖南省農藥經營許可現場核查實施細則》施行。

  十、農藥經營許可的受理與審批

  (一)限制使用農藥(含省內設立分支機構)經營許可的受理與審批。到長沙市瀟湘中路61號湖南省農業委員會行政許可服務中心(省畜牧水產局辦公樓310室)提交申請材料。省級農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3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農藥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二)農藥(限制使用農藥除外)經營許可的受理與審批。到縣(市、區)路提交申請材料;設立的分支機構跨越多個縣(市、區)域,但在同一市州的,到市(州)路提交申請材料;設立的分支機構跨越多個設區市域的,到長沙市瀟湘中路61號湖南省農業委員會行政許可服務中心(省畜牧水產局辦公樓310室)提交申請材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農藥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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