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于2018年5月31日修訂通過,將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條例》具有四個特點:
一是具有系統性?!稐l例》既明確各級政府、有關部門、種子管理機構的職責,對種質資源保護利用、品種管理、種子生產經營管理等行為進行了規定,又對社會各界關注的農作物種子轉基因、種子(種質)檢疫、發生質量問題的解決途徑等問題進行了規定,提出了促進我省現代種業發展的扶持措施。
二是具有創新性?!稐l例》針對四川省農業生產實際,在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管理等方面進行了創新。如第十四條規定“未列入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非主要農作物登記目錄的品種,符合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要求的,選育者可以向省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申請認定。”為解決我省部分種植面積大、經濟價值高的未列入非主要農作物登記目錄的農作物品種選育、推廣和種子、種苗市場的監管提供了有效的途徑。又如第三十六條規定了對通過審定但不在適宜種植區域內的農作物品種進行推廣、銷售的法律責任。
三是具有針對性。近年來,我省部分市縣在機構改革中出現種子管理機構被裁撤、合并等弱化現象,導致應當推進的種子管理工作無法推進,法律賦予的職責不能落實。為此,《條例》第四條、第二十三條進一步明確了各級種子管理機構的職能職責。同時,針對種業及其重要的奠基性,《條例》用了5個法條規定對種業的扶持。
四是具有拓展性。如第二十九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建立農作物種子科研和生產基地,實行嚴格保護制度并加強監督管理。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授權省人民政府制定生產基地管理辦法,對鞏固和推進我省作為國家確定的三大育制種基地,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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